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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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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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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物 理性能上的区分,而是法律意义上的区分。“生盐”在法律上是非卖品。商运商销之熟盐由 国家所专控,并且国家所汲汲于专控的枢纽是熟盐的销售。有学者云:“清以满族入主中夏 ,凡历朝国有营业,大都开放,许人自由,惟食盐贩买,与货币之制造权,绝对不准人民营 业,故前清刑法上,私贩与私铸,视为钦犯。”(注:景本白《引商非商议》,载《盐政丛刊》二集(三)景学钤主编,第8页。)的确,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专卖制度适用 范围最狭的王朝。(注:陈顾远《中国法制史》第358页云:“王莽六筦,金代十榷,皆最广者;清则仅榷盐 茶,为最狭者。”)按照有些学者的观点,清代专卖制度的又一特点是参务专卖。(注:《内务府与清代盐商》,未刊稿,藏于中国人民大学学位论文阅览室。)但 笔者所不能苟同的是,铸币与人参挖采都不以贩卖为独占的核心环节,谓之专利、专营或可 ,谓之专卖难称允当。
(4)货物为贩卖的对象,以区别于彩票、邮票等不能以其本身当作消费物品的手段的独占。 如果经营的对象不是本身具有使用价值的货物,则国家独占贩卖的事业仍不得称为专卖。可 以直接使用的货物是专卖构成的必要条件。不论是原料品或原料加工制造以后,虽然此种物 品的形式稍有变更而性质依然存在,而且本身可供使用或消费,这种货物方为专卖的对象。 现 代世界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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