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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有价证券乃表彰私权之证券,其权利的移转乃至行使以证券之持有为必要条件”乃源自 布伦拿。)在Brunner的理论 ,权利的行使以证券之占有为必要条件乃有价证券之本质,故而流通能力差的记名证券(Rek tapapier)亦属有价证券,Brunner称之为具有公信力的有价证券(Wertpapiere offentliche n  Glaubens)。其后,德国学者雅克比(Jacobi)Brunner的学说为基础,创新权利外观说( R echtsschein),提出:“有价证券是记载权利的证券,其占有为权利行使的必要条件。”(注:小桥一郎《有价证券法の基础理论》第19页,日本评论社1982年版。)与有价证券以证券为权利行使之必要的概念规定相对立,另外有一些学者认为有价证券的 本质在于其流通性,Schwerin在《有价证券法》(Recht der Wertpapiere1924,第二版 改为Wechsel-und Scheckrecht einschlieblich der Grundbegriffe des Wertpapierrecht 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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