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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售,如操市券,以一纸虚根,先正课而坐享厚利 。”(注: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十四,《会同钦差覆奏体察淮北票盐情形折子》。)在民间,盐引被出租、抵押已成司空见惯的惯行(注:嘉庆时期,大多数盐商已日渐贫乏,不得不借资营运,因此不得不质押根窝朱单于放 高利贷的“赀商”。两淮盐商鲍有恒即是当时著名的赀商。史载:“故有根窝者为窝商,现 盐者为运商,以已银质押根窝朱单取息者为赀商。”);而清政府在对盐商的监管法 规中亦有将革退盐商“以引窝变低”的处分,雍正八年的煌煌谕旨中亦有将特赏怡贤亲王的 盐引“交淮商黄德办理,计额引五万一千五百四引,每斤纳窝利银一两”(注:《清高宗实录》卷28,乾隆九年六月丁未。)的钦定之例, 以清末民初,西方法律传入中国后,人们将票引视为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虽然目前为人们耳熟能详,但中国法学界对有价证券的研究至今仍十分欠缺。清 末民初大量出现的学术新名词都囫囵吞枣式地引入而没有经过细致的反刍,国内仅有的论文 屈指可数,史尚宽先生的《有价证券之研究》等法学论文寥若晨星。(注:史尚宽《有价证券之研究》,收入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缉》(下)第1361-1392 ,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大陆学者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5年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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