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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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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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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社会中代际变迁速率缓慢的 迷思。清代所谓产盐有定场、销盐有定地、运盐有定商,并非是世袭罔替的。试思清代诸如 范清济、王至德等许多声名赫奕的盐商有几人不曾演绎“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 ”的凄切历史宿命巢臼。其次,盐引不等于盐商,盐商的数世并隆亦非盐引系世产不易的证 据。道光年间,陶澍实行改革,废纲行票,“招贩行票,在局纳课,买盐领票,直运赴岸, 较商运简捷。不论资本多寡,皆可量力运行,去来自便。”(注: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十四,《会同钦差覆奏体察淮北票盐情形折子》。)这也说明盐引、引地并非盐 商各自的私有财产。在清代,对销盐不利的“滞岸”,清政府都曾通过行政手段将盐改拨“ 纲地行销不敷”的“畅岸”,匀令各商“融销”、“代销”。此亦盐引非世产之明证。
(2)有价证券说。
有价证券说的由来,沿于习惯。《清史稿》中指出:“引商有专卖域,谓之引地。当始认 时费不赀,故承为世业,谓之引窝。后或售与承运者,买单谓之窝单,价谓之窝价”。(注:《清史稿》卷123,《食货志》四,《盐法》。) 陶澍在向清廷汇报两淮的盐务时也反映说:“商运请引行盐,必先向有窝之家出价买单,然 后赴司纳课。通计淮盐有根窝者一百五十二万五千九百余引,其无根窝而自用本名请引者亦 十八万二千五百余引……有窝之家,辗转私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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