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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东境内 ,海盐各场多处岩岸,频受台风袭击,生晒不易,煎盐丰歉不时,“本费课重”。其海北司 盐行于广西、湖广、贵州各岸埠,地处边远山区,运道崎岖。即便较近的广西玉林各盐埠, 埠商“挟资运盐,至销完之日,约得半年之久。以每包一两有余之资本,经营半载,只获得 利四分,”利微不出蝇头。(注:《户科题本》盐税,乾隆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讷亲题本。)而至于贵州黎平与湖广桂阳所属僻远盐埠,商盐办运每年最 多周转一次,折本赔课堪虞,盐商裹足,视签充“如捕重囚。”(注:道光《桂阳直隶州志》卷20,《货殖》。)众所周知,清代前期的 盐商包括运商、场商两大类,由于清代实行商课制,引商向清政府官方纳课领引,无窝引的 运商则须向引商“买单办运”,水商(又称“水贩”、“水客”)是独立经营的零售商。有窝 引的引商、无窝引的运商、水商都统称运商。与官督商销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商运商销是未 实行纲运制的专卖形式,仍具有官方整卖的实质内核存在。无论官督商销还是商运商销,都 必须履行如下法律手续:首先运商按花名底册上的承销引数纳盐课后(正课、杂课;在此之 前须先纳“纸朱银”——盐引的纸张、印刷费),运司填写“照单”,并按单放引。运商持 单到指定盐场,按规定期限向场商购盐,取得食盐后必须自场运到批验所,由所官验对单、 盐数,依次验掣(用部颁“挚子”),请给“水程”(填明引数、盐商姓名、运销地区的运 销凭证)。“未验查者曰生盐,已检查为熟盐,熟盐乃可发售。”可见,生盐、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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