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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effets de commerce)。立法中,“有价证 券”一语最早见于1861年的德国旧商法典(das Allgemeine Deutsche Handelsgesetzbuch 简称ADHGB)。日本明治23年的旧商法第4条亦有规定。我国从日本法引入该词并广泛使用。 关于有价证券的界定,德国学术界众论不一。最早的“证券化体说”(Verkorperungstheori e)以比喻的方法说明有价证券的意义,认为“证券为权利之化体”,如Thoel把有价证券视 为以财产权为内容的证券。(注:Thoel,Das Handelrecht,Bd.1,6.Aufl,1979,S,63219世纪末,布伦拿(Brunner)针对化体说仅仅揭示权利和证 券之间存在某种法的联系却无法回答此种联系存在于何处的阙失,将有价证券定义为“表彰 私权之证券,其价值实现(Verwerthung)以证券之持有为必要条件。”(注:Brunner,Die Wertpapiere,in Endemann,Handbuch,Bd,2S.14.现在学术界通用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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