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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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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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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24日),第1,15,28条。)美国指自然人、合伙人、公司、托拉斯和联合会等。(注:见《美国谢尔曼法》8条;《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4,5条。)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 任务既包括经济垄断,更面临大量存在的行政垄断,所以学术界主张将政府和政府部门亦纳 入垄断行为的实施主体,不过,当今世界各国反垄断法都有豁免性规定,亦称“适用除外规 定”(注:木元锦哉等所著《经济法》(日本青林书院1986年版第151页)将这种规定细分为“本来的 适用除外”和“后退的适用除外(例外的适用除外)”。)。这些“适用除外”的垄断行为系反垄断法或相关法律认可而合法进行。正是这样, 专卖等国家垄断行为系合法垄断,专卖法即是这些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规定的具体化。国家垄 断从实在法来说古今中外均具有合法性。专卖的法律关系主体与专卖权的主体并不相同,专 卖权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是构成专卖制度的首要条件,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有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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