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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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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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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厘捐关差者,而不曰业也。”(注:景本白《引商非商议》,载《盐政丛刊》二集(三)景学钤主编,第9页。)虽然当代 学者多以盐业为研究客体无可厚非,但在清人的语境之中盐业经营的政府统制色彩使我们采 用“盐政”、“盐务”等概念也许更为体切历史真迹。由于从法律角度地道地阐释清代盐法 的论著至今无由得见,一般学者都将清代盐法归结为专卖制度。专卖制度在当代中国仍在国 民经济体系中举足轻重,著有影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虽颁布多年,而学 术界和实践部门并未从法学上认真加以研究,对此无人问津。据笔者所见,目前仅有的谈及 专卖的法律性质的论文是1999年13期《中国烟草》上的王培基所著《我对烟草专卖专营的几 点认识》一文。该文这样写道:“‘专卖’、‘专营’既是一个‘整体’但又各具其义,密 切相关又相互区别,不可偏废又不能相互代替,‘专卖’是一种法制,又是国家权力机关授 予的依法行政行为,‘专营’是经济范畴,是商品生产经营的一种形式。‘专卖’是‘专营 ’的保障,‘专营’是‘专卖’的归宿。‘专卖’依法实施检查监督,保护并服务于合法经 营,打击违法经营,‘专营’必须遵守专卖法律法规,依法生产与经营。”(注:王培基《我对烟草专卖专营的几点认识》,载《中国烟草》1993年第13期。)这种对“专卖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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