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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耗羡归公起始考
从 耗羡归公 看清朝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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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羡归公政策究竟是如何出台的

时间:2007-3-10 10:45:03  来源:不详
1、减火耗、定火耗率、将火耗公提司库。诺岷将山西加三、加四以至更多的火耗根椐各州县情况降至不足加一到加二之间。征收钱粮之际。每州县将藩司封条加之于钱粮柜,令百姓自投,布政使遣员会同该州县官员公同监视开柜,而后将钱粮即送布政司库,如此则钱粮不致落入州县手中[57]。诺岷估计,全省应征正项钱粮二百八十余万两,约计火耗银五十万两。

2、用火耗银弥补无着亏空。诺岷议每年将所得火耗提二十万两入库,“以为亏空之员确尽家产实无可追之时,赔垫之用。”

3、筹措公费。每年修理城垣衙署并修筑汾河堤岸、义学束修、杀虎口马匹料草并倒毙马匹、各衙门心红纸张、当办工食、布政司搬银工价、提塘报资等项共需银六万四千余两。

4、增设官员养廉。州县官等若能足量用度,可以赡养家口、恪守官箴。对此诺岷制定了详尽的养廉标准。

雍正帝对此极为赞许:“山西通省亏空、诸务废弛。今诺敏到任方半年料理清楚,钱粮分厘皆有著落,实可谓称天下抚臣中之第一者也。”[58]“钱粮分厘皆有著落”,此是诺岷与此前奏请耗羡归公者最显著的不同之处,以后苏州布政使张坦麟阐述耗羡归公之道理:“窃谓一省之公务,当合一省之财赋,计之一岁之营办,当合一岁之经费。计之此,其道当自经理耗羡始。耗羡一清,不惟应办之公务不劳余力,而从前之无着之亏空亦有不必别为议抵者。”雍正帝在朱批中就说:“此法甚善,出自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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