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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耗羡归公起始考
从 耗羡归公 看清朝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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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羡归公政策究竟是如何出台的

时间:2007-3-10 10:45:03  来源:不详
雍正二年御史刘灿上折反对山西等省的耗羡归公。刘灿说,皇上新即位,严禁耗羡。百姓闻之,莫不欣然愿望,谓火耗自此轻矣。不想外省督抚却自定加二。“初行时,州县犹知畏惧,不过加二四五而止。近日臣细行察访,除河南、陕西察访未确外,其北直、山东、山西竞皆加三以上,并无加三以下者矣”。认为这是“贪吏阴取民财,而乃以取之名归于皇上”。刘灿最后“请饬行巡抚,今年春夏两季火耗不可于别项动用,即将各省无著亏空,无论多寡,总以此尽行抵销讫,其有著落者,于各官名下追补。如不能完补者,即按其多寡,正其罪而销其案,不能使累及百姓,而于火耗仍严行禁止。宁捐己才,不忍困民之力,如此则葛藤既斩,贪吏不得借端巧取。官方肃而民生安。我皇上爱养斯民之意庶几可慰矣”[70]。

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在邸报上见到内阁发出的这一条奏,遂于雍正二年六月初八日上折逐条批驳,为诺岷辩解,并进一步阐述耗羡归公的必要性及种种益处[71]。

在接到高成龄的奏折后,雍正帝于六月十四日特别发布上谕:“此事著总理事务王大臣九卿詹事科道平心静气秉公持正会议,少有一毫挟私尚气、阻挠不公者,国法具在,断不宽宥!各出己见,明白速议具奏,如不能画一,不妨两议三议皆可。”[72]

七月初六日,总理事务王大臣九卿等将议覆上呈。众臣意见可归结为四点:一是各属火耗请将分数酌定。二是提解火耗将州县应得之项,听其如数扣存。三是提出巡抚诺岷清勤敏干,布政使高成龄操守亦优,应令二人尽心商确,先于山西一省照所奏试行。四是认为提解火耗非经常可久之道。这四条实际上是对提解火耗的消极抵制。雍正帝以为众臣所议“所见浅小”,逐条批驳。对于在山西试行的看法,雍正帝斥言之:“此言尤非也。天下事惟有可行与不可行两端耳。如以为可行,则可通行于天下,姐以为不可行则亦不当试之于山西。譬如治病漫以医药试之,鲜有能愈者。今以山西为试行之省朕不忍也,且天下抚藩岂尽不如诺岷、高成龄,而谓二人独能行乎?”雍正帝欲在全国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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