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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垦政

时间:2007-3-10 10:56:01  来源:不详
不足输税”[24],况战乱之后,沟洫堙塞,河道失修,非一村数家短时所能解决。故有人言:“从来开垦田地,一年利不偿本,二年本利相当,三年得获子粒。故旧例垦田起科,以三年为率。”[25] 

      清初,朝廷对应招垦荒业主的起科年限,曾经多次变动。顺治元年规定,久荒者三年起科;二年补定,原熟而抛荒田地,即“新荒”一年后供赋。顺治六年又把起科年限定为六年,但未得贯彻。九年经户部题准,京畿八旗图占退地、首告清出地、各省驻防遗下地,“照垦荒例招垦,三年起科”;十七年又准八旗撤出壮丁地亩致令荒芜者,“令地方官招民垦种,照例三年后起科”[26]。与此同时,户部尚书葛达洪在“题请严敕各督抚力行垦荒禁革弊端本”中,重申开垦荒地“功令三年之后起征”的规例[27]。四川稍有例外,顺治十三年,该省屯田御史高民瞻以蜀地凋残、垦政难行为理由,请求朝廷大破成格,准许“开荒者暂准五年之后起科”[28]。十八年清军底定云南,新任云贵总督赵廷臣以滇黔田土荒芜,当亟开垦,请“将有主荒田令本主开垦,无主荒田招民垦种,俱三年起科”,得到朝廷允准[29]。然而户部又议准:“云南承垦抛荒地亩,久荒者初年免征,次年半征,三年全征;新荒者初年半征,次年全征。其冲路阳林、永昌等处,新荒者次年起科,久荒者三年后起科”[30]。在此,除阳林(今嵩明县境)、永昌等少数交通要冲地区外,连新荒次年起科、久荒三年起科的基本要求也做不到。 

      清军底定云南,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基本结束,全国政局进一步稳定,清廷在起科年限上又趋向松动。康熙元年,允准河南南阳府和汝州“领垦荒田,一应杂差,请俟五年后起派”[31];四年,清廷还发交户部讨论贵州巡抚罗绘锦提出的该省开荒“请不立年限,尽民力次第开垦,酌量起科”的意见[32]。七年,云南道御史徐旭龄在谈及垦荒二十年而无成效的三个原因,第一条便是“催科太急”。他认为田有高下不等,起科年限也不能完全一律,要使垦荒确有成效,“必新荒者三年起科,积荒者五年起科,极荒者永不起科,则民力宽而佃垦者众矣”[33]。此后,四川湖广总督蔡毓荣以蜀省有可耕之田,而无耕田之民为由,请将起科年限延长为五年[34]。官员们的意见引起康熙帝的重视,乃于十年批准新垦荒地“三年后再宽一年”,即四年起科[35]。第二年宽延为六年[36]。及至十二年,更放松至十年。是年十一月,康熙帝在给户部的一道谕旨中说: 

见行垦荒定例,俱限六年起科,朕思小民拮据开荒,物力艰难,恐催科期迫,反致失业……嗣后各省开垦荒地,俱再加宽限,通计十年方行起科[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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