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即国家储备和民间储备。国家储备是全社会粮食储备的主体,民间储备则补充国家储备之不足。清政府为此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最终形成了以国家为主,民间为辅的粮食储备格局。
“常平仓”系统是清代国家粮食储备的主体,按照清朝规定,各地州县均应建立“常平仓”,由当地政府直接管理。“常平仓”在救济灾荒、扶助贫困、平抑粮价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赈灾救荒为其首要功能。在清代,赈灾粮食的来源主要有三。第一,仓储;第二,截漕;第三,采买。其中,仓储粮食是主要的,而且从救灾实效看,也是最迅速和快捷的。这些被调集于灾区的储备粮,大部分来源于各地的“常平仓”。
“常平仓”防灾减灾的作用是以充足的粮食储备为基础的,为此清政府不仅要求各地建造粮仓,而且还规定了粮食储备的规模。根据各地人口数量、繁荣程度、交通状况,确定其粮食储备数量,地方政府必须据此足额储备。
“常平仓”储备数额分别以“州县”和“省”为单位予以确定。清政府最初制定各地储粮数量时,更多地注意的是各地区间的同一性以及制度的划一性,简单地以地区的规模、人口的数量作为制定政策的主要依据和标准,而忽视了不同地区的特殊性以及对粮食储备的实际需求。其后,随着国家救灾防灾活动的不断进行,清政府逐渐调整思路,开始重视各地粮食需求的实际状况,注重地区的特殊性。
州县“常平仓”储额即经过了由整体划一到区分特殊,由一般到具体的发展变化过程。康熙四十三年(1704)定:各州县存储米谷,大州县存1万石,中州县储8千石,小州县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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