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知府徇隐失察例,分别议处,所有亏空仓谷,著落赔补。”如督抚失察,也照此例处罚。[5]霉变仓谷也是一项严重的失职。“有仓廒州县,傥因循怠玩,于渗漏处既不粘补,应盖造处又不详请,以致米谷霉烂者,革职;动帑项买补,勒限一年,照数追赔,限内不完,照例治罪。”[6]
同清代的许多政策措施一样,“常平仓”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有些问题与制度本身以及当时社会所存在的固疾相联系,无法彻底解决,由此使“常平仓”的作用大打折扣。从“常平仓”的功能上讲,它的最大缺陷是社会受惠群体的局限性。“常平仓”一般设于州县的县城或其附近,便于地方政府的管理,但是在赈济灾荒、平粜仓粮的时候,受惠者大都是县城及其附近的居民,而农村及边远地区人口则受到交通条件等因素的制约,不易得到救助。这部分人不论是数量还是贫困程度,都应成为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因此清代不断有人呼吁将“常平仓”建在农村。这也是清代在“常平仓”以外,又建立了社仓、义仓等储备形式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赈济和出借仓粮方面的问题也很多。由于是政府管理的仓库,所以粮食出仓,程序严格,手续繁琐。当发生灾歉时,地方官必须经过上级政府的逐级审批,才能够动拨仓粮,而且还要按照规定填造各种册籍,逐一核定赈济的对象及赈济的数量。完成这一套程序,至少也要几个月的时间。赈灾讲究的是时效性。灾民往往经不起这样长时间的拖延和等待。出借粮食是时,官府吏胥勾结城乡里保,剋扣斤两,搀和灰土,索要规费等弊端随处可见,尽管清政府对此三令五申,但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更有甚者,在不少地区还出现了强令借谷或买谷的做法。按照规定,“常平仓”粮食每年要以一定比例“出陈易新”,一些地方为了完成任务,不顾人们意愿,强令买谷或借谷。借谷只借给有偿还能力的富裕家庭,贫穷民户不予。如不买谷或借谷,将粮食折成银钱,强令交纳。如此则“常平仓”已成民间之累。
除“常平仓”之外,清代还在一些地区,针对社会的某些特殊群体,或为了特殊的用途,建立了有别于“常平仓”的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其具体形式有京仓、通仓、旗仓、水次仓、营仓等。它们具有独立的管理系统和各自的粮食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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