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仓”建立时期,也正是清朝初建时期。当时的社会经济在长期战争破坏之后,正处于逐步恢复之中,清政府的财政状况也很不理想。各地原有粮仓或毁于战火,或者少有储藏。该时期“常平仓”的主要任务是要将各地粮食储备从几乎是零的状态下逐渐充实起来,其粮食的需要量是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粮食的筹集较多地依靠民间的捐助,而政府拨款购粮受到局限。
民间捐助有派捐、捐纳、捐献等几种形式。派捐是指清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从民间征派捐粮。其数量,一般根据纳户所拥有的耕地数量而定。如山东,康熙三十一年(1692)令该省每亩捐谷四合,收储于“常平仓”,尚“无仓廒之州县,地方官酌量修盖,加谨收储。”[3]很明显,政府派捐带有强迫的性质,但同时也蕴含了富者多捐,贫者少助的原则。派捐政策实施的地区范围相当广泛,除山东省而外,陕西、福建、浙江等省均曾实行,而且推行的时间也较长,许多地区到仓储足额时为止。
捐纳活动在顺治、康熙两朝经常进行,名目繁多,数量可观。以储备粮食为目的的捐纳则是该时期捐纳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形式,既可捐本色,也可捐银钱;既有到户部缴捐的部捐,也有在各地进行的省捐。
捐献多为自愿性捐助。清政府鼓励民间富户将多余的粮食捐储“常平仓”,捐粮多者,由地方政府给以戴花红、赠匾额,甚至授顶戴的表彰性奖励。捐献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商捐,清代又称“报效”。清代的大商人,特别是盐商,为了回报或争取政府特别给予的商业机会,往往在适当的时候,以不同的名义,主动向清政府捐献大量银钱。其中相当的部分,用于建仓储粮。此外还有各地政府官员的捐银捐粮,他们时常在当地政府最高长官的率领下,给“常平仓”捐储粮食,并将此举奏报朝廷。不论是商人“报效”,还是官员捐助,其中浓厚的功利性色彩是显而易见的。
经过数十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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