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不应借之员,概行借放。借放之款,往往不能按时收回。
3.私挪库项 交商生息
清代,为了弥补某项经费的不足,时有在清廷的允准下,动用帑项交商生息。一些官员乘机私自挪用库银,交商生息,侵渔肥己。
4.借公帑 以尽私情
各直省州县官员,对当地负有重要职责,其刑钱稿案,理应亲自经理。然而,一些州县官员,“一命甫膺,遂已驰情靡丽,一应支销,皆假手于官亲长随”,任听亲友出入衙署,招摇撞骗,甚至借公帑以尽私情,擅挪库项,几视官帑为私橐。等到造成亏空,即将其资产籍没,亦不足抵偿于万一。
5.动用钱粮 延宕报销
动用钱粮,依限报销,在清廷财务制度中原有明确的规定。由于一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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