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一个振作革新的朝代,经过一番创制改革总要能够好一些。因此,康熙朝对田赋制度中纳粮手续的改革和推行,无疑,对农民可以相对地解除一些无理负担,对官吏豪绅多少也能给予一些限制,因为一种制度愈公开愈完整,就愈能使劳动人们少受欺蒙。
清朝田赋制度在封建时代中是有其一定程度的优良点的。其所谓田赋催科四法:“以分限(分期征输)之法纾民力,以输催(滚单)之法免追呼,以印票(三联票)之法征民信,以亲输(自封投柜)之法防中饱”[13],都是在康熙朝推行起来的。这些方法的推行,对经受长期战乱蹂践的农村秩序的再建立和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是有很大促进作用的。
明末清初间荒地很多,清入关后虽曾着手进行垦荒,但终如御史徐旭龄所言:“行之二十余年而无成效”。徐旭龄指出其原因是:“一则科差太急,而富民以有田为累,一则招徕无资,而贫民以受田为苦;一则考成太宽,而有司不以垦田为职”[14]。玄烨亲政后开始整理垦荒事业即是参考徐旭龄所指出的三点来作的。
玄烨把垦荒起科年限从原定三年逐次放宽,先宽到四年,又到六年,中间一度到十年。由于起科年限展宽,对推动垦荒收到了效果,吴熊光《伊江笔录》(下编)曾记到:“贵州平定之初,荒田谕垦不应,王抚燕请减赋宽以六年,疏云:‘赋虽减重就轻,田则易荒成熟’。于是滇民鼓舞争赴,以次开辟。”
又定出招民肯酌量叙用的办法:“贡监生员民人垦地二十顷以上,试其文义通者以县丞用。不能通晓者以首备用。”[15]显然这是以爵赏来诱致富人投资垦荒。这一办法公布于康熙十年,虽然两年后三番事件即爆发,但在北方还是收到一定的效果,到康熙二十四年,如直隶、山东、河南诸省耕地比顺治末便大有增加,可以为证[16]。
在遭受战祸最严重的地区,如四川、云南、贵州以及陕甘诸省,这时都显示地多人少的现象,清廷对之又作出许多招徕工作[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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