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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

时间:2009-7-24 13:43:08  来源:不详
绢每匹准米一石二斗,金每两准米十石,银每准米二石”,(27) 我们以米价作为统一标准来计算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价:1石米=5贯钞=1/2两白银=1/10两黄金,则钞、银、黄金之间的比价为50贯∶5两∶1两。纸钞与银相比已经贬值,纸钞与黄金相比贬值更大。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明太祖对户部尚书赵勉说:“近闻两浙市民有以钞一贯折钱二百五十文者,此甚非便”,(28) 可见此时宝钞面值已贬值为原规定的1/4。洪武二十七年,两浙、江西、闽广等,“民重钱轻钞”,钱钞兑率已降低至“一百六十文折钞一贯”。(29) 宝钞面值只有原规定价值的1/6。至洪武三十年时,钞银之间仍为5∶1,然而钞与黄金比价已贬值到70∶1。(30)
    明代统治者出于国家财政需求的考虑,同时也不可能具有一个现代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方面的认识,而企图通过国家政治权力控制的手段一再坚持将钞钱银几种货币形态的兑换价格维持在洪武八年的水平。但是,这一做法无法阻止宝钞进一步大幅度贬值。(31) 至正统十三年左右,钞钱银的市场比价已变成,“钞一贯不能直钱一文,而计钞征之民,则每贯征银二分五厘”。(32) 明代的货币兑换体系已演变到钞1贯∶钱1文∶银1/40两的价格水平。也就是说,至正统末钞与钱相比,宝钞贬值了一千倍;钞与银相比,宝钞贬值了四百倍。而钱与银相比,钱是贬值了四十倍。弘正以后,宝钞雍废不用“垂百余年”。(33) 然而国家赋税和部分商课盐税等仍保持征钞,嘉靖六年规定盐钞折银比价为“每钞一贯折银一厘一毫四丝三忽”,一千贯钞共折银四两,钞银兑换比率为850贯∶1两。宝钞接近最低贬值点。至嘉靖七年前后,国家却又毫无道理地将新钞与银的兑换比价规定在80贯折银1两左右。(34) 众多方志显示,此后众多地区钞银兑率长期维持在每贯旧钞折银一厘、二厘或三厘。而长期以来,钱银兑换比价却一直维持在制钱700文折银1两的水平。(35)
    由上可见,明代货币兑换体系的极其混乱不合理,宝钞、制钱和白银三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未能保持同进同退,而在货币控制上这一点对于多种货币同时流通的货币体系来说却是非常重要的。明代国家在三种货币兑换价格上的规定体现出国家货币政策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表现了明代统治者缺乏基本的货币经济学知识。显然这种具有随意性的货币政策和兑换体系极大地损害了百姓获取和兑换白银的利益;同时对农民而言也是以其有用之物换取无用废物。在明代国家已经规定各类赋役主要征收白银的情况下,国家赋税制度中仍然保留部分税收项目“计钞征之于民”,结果必然造成“民以大困”。(36)
    三 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
    只有当百姓手中拥有白银以后,他们才能完成国家规定所需缴纳赋税。从技术操作层面来说,古代国家赋税征收几乎难以做到直接征收到户,在这一过程中必定会逐渐产生代理人阶层。明代早期赋税征收是由国家设置粮长来充当这一角色的,粮长制度败坏以后,赋税征收主要转为由包头或揽户负责征收缴纳。通常情况下,包头或揽户是由地方大户、富户或地方势要人家充任。包头或揽户将一定户数或一定范围内人户的赋税集中征收,由他们缴纳至地方政府。他们之所以愿意承担地方赋税征收事务也完全是出于利益获取的考虑。在向地方政府缴纳赋税的每一环节上,百姓又会遭受到层层盘剥,倍受损害。顾炎武关于苏松地区赋税征收的一段话,就充分反映了这些问题的存在,他说:“每岁编收银总催,重至四千两起,轻至一二百两止,或独名,或朋名,以次分派字号在柜,收纳金花,有倾销、滴补之苦。收时有……火耗常例之苦。解放有折耗、等候之苦。每收银一千两,往年费银五十余辆,今渐至有百金者矣。”(37) 下面按缴纳赋税的大致程序,就赋税征银中存在的负面问题一一论述。
    (一)白银秤兑
    银两是一种称量货币,必须经称量后用于支付,在商业活动中商人都是随身携带着天平或银秤。顾炎武记载,在福建地区“虽穷乡亦有银秤”;(38) 十六、七世纪来华传教士也观察到中国银两称量使用的不便,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甚至以贬低的话语记录下这一幕。(39) 赋税缴纳中,白银同样需要经过称量,官方术语一般称作“称兑”。在这一环节里,接收库官会在由他们掌控的银秤或天平上大展手脚,巧取暗窃。纳税人即使明知作弊,亦只能忍气吞声,无可奈何。
    洪武时期,国家对禁止金银交易政策,白银尚处于非法货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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