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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

时间:2009-7-24 13:43:08  来源:不详
位,库官在秤兑中偷盗白银的情况就屡有发生。《大诰三编》记载了一桩案件,李庭珪勾结通政司官吏考满得授承运库官,掌管金帛。李庭珪在任期间犯有和前任库官范潮宗等一样的偷盗库银罪行,设计偷盗金银二十四两。偷盗手法是每十两多称五钱,即在每次秤兑中将十两五钱的金银算作十两计,余出五钱则被李庭珪私吞,实则就是在秤兑中扣秤。朱元璋据此秤兑办法的逻辑推算,“以百两计之,已出五两;以千两算之,金出一锭。其所折之金,何下数千百两”,因此朱元璋将李庭硅处以重刑,以儆效尤。(40) 白银成为合法流通货币以后,赋税征银在秤兑环节作弊的情况愈来愈厉。吕坤巡抚山西,亲眼目击管库官员是如何利用天平作弊的。他说:“及至发解之时,又轻轻扶捏天平,每百两常轻三二两,大户解官遥望叹息,何敢近前一看,及到交纳之处,千巧百伪,务在多压,当事者佯为不知,或伪出公言不知秤兑,官吏熟知其心,已暗笑之。故收受时,打点重则收轻,打点轻则收重;出放时打点重则折少,打点轻则折多,……当事者坐轿出入盲然无见,伺候者道伤号呼,哀而不闻。”又说:“(库官)重收以苦纳户,轻放以苦支人,暗盗以亏公帑。”(41)
    承收赋税的揽头大户在缴解白银时遭到库官重剥,因此揽头大户在向百姓征收赋税时亦只能巧立名色加以多收,从而导致百姓遭到多重盘剥。
    白银秤兑环节中最易出现问题的是天平或银秤上的法马,法马出现问题的原因,一是法马年久减轻。明代国家对度量衡都有严格规定与统一标准,由规定有司铸造颁行天下各府州县,并且国家法令禁止私造秤尺。(42) 法马也是由国家定期铸造颁行各地。嘉靖八年嘉靖帝颁诏:“天下司府州县起解银,俱照钦定天平铜法,……违者按官治罪。其两京内外各衙门,听科道查参。仍敕内府将旧用铜法送工部改造如制。”(43) 天下各府州县所用法马一切秤收,“惟以工部法马为准,锻成解进”。(44) 明代国家此种做法,目的在于防止法马年久重量减轻,也是防止地方政府使用私铸法马。
    但国家往往不及铸造新法马,地方在赋税征收时依旧使用旧马,这就会出现秤量结果大于实际所收数目的情况。万历时,朱国寿在山西任知县时,颁布赋税征收事宜,其中“较正法马”一款云:“夫法马颁自藩司,法久而错削者有之,更换者有之。”因此他规定“查其原发法马,如无前弊则已;若间有之,即备铜请之藩司”,务必做到法马不致“偏轻偏重”方可用于银两收兑。(45) 崇祯年间,户部尚书李邦华亦曾目击解库银两未经库官加勒、银锭未曾改铸,却往往百两之中有轻至二三两者。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法马之轻重互异,内外不能相符也”,因此他建议:“宜敕户部多铸法马细加较正,每省给以十数枚。凡解官领银即将银一锭与原发去法马一枚,共放一封付入鞘内,以为余锭之准,事完领回。”(46)
    但是,有司颁布的法马常常不合国家规定标准。例如,嘉靖年间颁行旧法马轻重与民间相同,而隆庆元年钦旨颁降的新法马,每百两重一两二钱,结果赋税征收中“民不胜困”,因此科臣叶初春上疏奏言:“新法马之设,非制也。各省钱粮,解官者十之三,杂用者十之七。一概加增而火耗又复不减。兹欲铸而颁降日久,更改不无动扰。若京解用新法马,杂派用旧法马,又非划一之法。宜照原降法马平收平解,分外不得加增,违者访实参究。”(47) 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由于监造法马的太监或官员在铸造法马时故意加重或减轻引起的。(48)
    法马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二,是人为故意做手脚所致,银两秤兑中以此为害至巨。蓄意在法马上做手脚的做法就是如何放置砝码的问题,其中具体的舞弊操作情景由前引吕坤记载可以清楚知道,兹不赘列。重放轻置,称量结果完全不同。重放则所称结果在银之偏下,轻放则所称数在银之偏高。(49) 这也就是吕坤所说的打点轻重的问题,白银秤兑中的关窍亦在此。
    赋税链接的两个终端是百姓与国家,秤兑是赋税征收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秤量足与不足,受益者既非国家,亦非百姓,而只能是负责秤兑银两的管库官与吏胥。
    (二)投柜与白银成色
    在赋税征收中,秤兑以后的一个环节是投柜。起初投柜由柜头负责监管,但是经常出现柜头私自盗窃白银的现象。为防止库官或吏胥秤兑作弊,也防止柜头私吞白银,致使百姓蒙遭欺弊,地方官想出让缴户自秤自投的办法。福建泰和令濮某下车伊始,就与神立誓,令收头直柜,令纳户自兑、自封、自纳入柜中。(50) 万历时,袁黄任河北宝坻知县时,公开布告“本县征银,每里佥一大户置柜于二门之侧,令纳户自投。多收者许令即时口禀以凭责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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