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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

时间:2009-7-24 13:43:08  来源:不详
。所收之银,即令收头自解,并不拆封。”(51) 吕坤曾见到山西有一府收银时,堂下多树木椿,用绳系于上,解户投到公文时,就到堂下等候,各人将所带银包挂在椿头绳上,挨个点名近天平自行称量银数,自敲针管,而吏员则在旁监兑;如果发生争执堂官则亲自称量审视。(52) 吕坤认为这种收银办法是最光明正大的,因此记录下此种收银办法,以告众官。这些用于承装银两的柜子上可能依次贴上标签字号。(53) 按常理度之,纳户自秤自投确可起到防止库官秤兑作弊、柜头私窃白银的作用,但无法排除纳户自秤自兑作弊的可能性。
    明代国家对赋税征收的白银成色有明确规定,《大明律》严格规定:“凡收受诸色课程,变卖物货,起解金银,须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数,提调官吏、人匠,各笞四十,着落均赔还官。”(54) 一般来说,赋税征收的白银主要是九五成色以上,乃至十成足色纹银。郭子章论及福建泰和赋税时说:“据前濮侯《谕民便览》一款,通县官运二千三百零四两正,以九五色银折算。又用司降法马秤兑,每两作纹银九钱四分。夫旧以九五色银征,今以纹银征,大约每两减去六分,于总额内共减银一百三十八两。”(55) 原则上,若缴纳赋税的白银成色不足,地方政府是不能起运的。但是明代民间低劣伪银大量流通,甚至出现伪造白银的专业户。(56) 如嘉善地区伪劣之银四处流通,出现罕见足色纹银的现象,有的甚至是银匠故意有巧作色银,或九成或八成,甚而七成。(57) 顺天府大兴县知县马聪提到京城内外白银流通之时,也说“有造诸色伪银以绐人者……”。(58) 陈良谟《见闻纪训》生动记载了湖州府一妇人抱婴投水逢救事,该妇鬻卖家中仅有一猪偿租,结果换来的二十金皆假银,妇人情急之下投水寻短。(59) 低劣伪银的大量流通,民间往往难辨白银成色而受蒙骗,破家荡产有之,窘忿致死有之。

 

    因此,在民间大量低劣伪银的流通情况下,地方政府通过赋税征收上来的白银常不足色,多有含铜、铅和锡杂质的低黑白银,从而使国课受损。曾任提调的某官说:“是故起解金银,成色不宜不足。今某职司提调,取乎民,尽是锱铢;及至输将,解手上,皆为苴土。相欺收受课程,无乃台情贪餐,怙终变卖货物,岂得纳此泛常。”(60) 万历年间,丁宾也说:“盖向来存派不一,使此运头本名粮一概派出兑军覆令集收别粮长米起运,跋涉盘桓,殊多转折,且往往被奸黠势要者托负,以累本户。即间有完者,不输本色,中多低银杂货糖只,致使役者十室九空,解运愆期,公私两病。”(61) 丁氏这段议论既指出赋税征运中出现的弊端,还明确论析了赋税折色缴纳低杂白银之害。又,朱国寿在四川任知县时颁布条例中有“革假银害众事”一款,其文曰:“照得乡民贸易,或挑或负,用力许多换银无几,方以为可充国赋。而兑官比也不意尽是红铜、黑铅料为四五成色,尚无一二成色,将愚民之万苦,不当奸民之一骗于此,不究低银之根,因而重罪银匠。不啻民受害粮难完,而钱法亦终无疏通之日。”为禁绝低假白银的大量流通,朱国寿明令“撤去私炉,限定官炉,令银匠朔望打卯投结,如有行使假银,即追造银匠役,按律治罪,仍令照数赔偿”。(62)
    更有甚者,负责赋税征收的各级机构中有胥吏互相勾通,故意掺杂,倾煎劣质银锭完纳国课,以填欲壑。嘉靖年间,户部尚书王杲、巡仓御史艾朴被弹劾接受盐运司官贿赂在缴纳太仓银库时接受低银。嘉靖皇帝震怒,下旨将王杲、艾朴等人逮捕究问。王杲辩解说自己对起解至户部的各地赋税银两仅过问其数目存放情况,并无权力干预地方赋税征收事务。最终,这批税银中成色不足的低劣白银被退出九万余两。(63) 左光斗在出任巡按御史期间曾破获一起地方胥吏相互为奸、私吞公帑的案狱,主要是地方衙门机构吏胥数人勾结将征收上来的赋课,“杂以铅藏,和以铜锡”,倾煎低劣白银,起解运往中央。(64) 又湖州人姚舜牧在一篇诫文中也提到临时府官某将征收上来的钱粮四千两白银,私自取人府衙“以铅易之”。(65)
    (三)白银倾煎、火耗与装鞘
    一般只有富户人家或工商业经营者,才拥有大块银锭的能力。寻常百姓之家所用多为散碎之银,赋税征收时亦是以此种散碎银块缴纳。显而易见,散碎之银不便于税课起解和收贮,加之征收上来的白银成色各异,嘉靖八年,户部尚书王瓒奏请:“各处解到库银,率多细碎,易起盗端。乞行各府州县,今后务将成锭起解,并纪年月及官吏银匠姓名。”(66) 嘉靖接纳了王瓒这一建议。此后,地方赋税起解至京或入库之前均要将碎银倾煎成锭,叶盛巡抚宣大时就曾令将征收草束的碎银煎销成锭,起解至宣府官库收贮。(67) 起解至京的银锭一般为五十两每锭,例如嘉靖年间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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