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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

时间:2009-7-24 13:43:08  来源:不详
县分载,或百两为一封,或五百两、千两为一封。地方存留部分则经过管库官员点查登记后入库贮存。赋税中起解的部分,则需装鞘输解入京,“每鞘二十锭,每锭五十两,以合一千两之数。此从来解纳旧规,亦备在鞘册可查也”。(79) 银鞘以木条制成,再以铁皮裹匝成坚厚的封条,约有四条,押运官二条,州县官二条,目的是防止起解中差役作弊偷盗。(80) 一般银鞘由地方吏役、富家大户负责押解。有时也会恶意地让贫苦乡民押解,明代公案小说中大量记载有这样的事例,如《郭青螺柳省听讼新民公案》中就记载了浦城县乡民刘知几被佥点作为解户押解五鞘白银入京,不得不向富户举债,从而遭到放债人高利贷盘剥。(81)

    明代国家对赋税起解至京部分有所规定,嘉靖十三年诏谕:“自今盐银,宜以部发为准,秤兑完足,籍记锭数,差官起解。如定数不足,责在解官;分两不足,责在运司。务严法追赔,以杜侵欺。”(82) 这基本上确立了鞘银解运过程中“定数不足,责在解官;分两不足,责在运司”的权责归属原则,目的是为了杜绝赋税装解中的侵贪行为。但银鞘如何周密坚厚,仍然无法防止侵盗银锭现象,例如万历年间屡屡发生侵盗解银之事。例一,黄克缵报告从南方起解运往京师的白银在徐州境内屡遭抢掠,“刘太监差委赍进上龙袍七包,并徐州解到赔偿官银一千两,行至苦水铺离城四十余里于二十四日早,遭遇响马强贼二名,半路截拦乱箭射伤,将铁锤凿开皮包,劫去元宝十锭,计银五百两等情。”(83) 此事被黄克缵怀疑是押解的太监与参随等合伙蓄意所为,故而在奏折内指出案件的诸多疑点。例二,山东解官周成文侵盗解运漕银。该批漕银每锭都比国家规定的重出三钱五六分,每鞘总量多出七两左右。周成文将其中一锭剪切掉七两,变成四十三两一锭,每鞘中的银锭就是“十九大锭、一小锭”。这一情况被巡库御史马从聘发现,从而怀疑解官侵盗银锭,经过仔细稽查确定周成文侵盗属实。(84) 例三,河南开封府地方官员与吏胥合伙作弊,把起解至中央户部的每块银锭截去一角,约二两左右重,且故意漏装几十块银锭不入银鞘。据李邦华所云:“天下解库银两十九不足,非司库之加勒无厌,则运官之侵盗改锭。此不肖库运之常也。”(85) 由上揭事例充分说明,装载银锭的银鞘即使制作再坚厚,还是存在侵盗赋税银两这样的常见事情,而且一般多是监守自盗。
    (四)赋税征银与官吏侵贪行为
    我们在讨论明代赋税征银的问题上,必须正视一个问题,即赋税采用征银的形式大大便利了官吏贪污,刺激了他们贪欲的膨胀。明人赵时春说明朝初期赋税施行征收本色形式,“虽有贱贪,无所取银,欲窃物以行,则形迹易露,而法顾重,是以官吏清而民安乐”,赋税征银以后,情形大变,出现上下鹜求白银的局面,“贪残奸佞之臣,专事乎银,任土之贡,尽易以银,百货出入,以银为估,可以低昂轻重,以施诡秘。窃上剥下,以济其私。交通关节,以崇其宠。賷轻而迹难露,俗敝而上不知。百吏四民,弃其本业,而唯银之是务。银日以登,物日以耗,奸宄得志,贤智退藏,用乃益匮”。(86) 明代赋税征银中,官吏往往尽饱私囊,胥吏侵渔,不知几何,有些地方甚至“相沿二百余年”不曾改变。(87) 以钞关为例简单说明其中之弊,嘉靖初户部官员奏称钞关出纳官银的胥吏大为奸利,(88)“或秤收之初不尽入官,或蒇贮之处得以私取,或倾煎之际隐匿多余,或类解之时巧为那换”。(89) 由此可窥见赋税征银中官吏侵贪行为之一斑。
    这就难怪明清之际的学者在检讨明代赋税制度与货币制度时,不约而同将批判的矛头直接对准了赋税征银。如任源祥说:“轻宝易匿,便于官役侵欺,二害也。”(90) 顾炎武也说:“又闻之长老言,近代之贪吏,倍甚于唐之时。所以然者,钱重而难运,银轻而易赍;难运,则少取之而以为多,易赍,则多取之而犹以为少。非唐宋之吏多廉,今之吏贪也,势使之然也。然银之通,钱之滞,吏之宝,民之贼也。”(91) 顾炎武以银米增加贪污的可能性生动形象地设喻对比讨论,认为使用白银易于侵吞,增加了贪污的机会。他说:“吾未见罢任之仓官,宁家之斗级,负米而行者,必鬻银而后去。有两车行于道,前为钱,后为银,则大盗之所睨,常在其后车焉。”(92) 任源祥、顾炎武是从正面发论,得出赋税征银银更便利于官吏侵贪。
    与任、顾二人同时代的冯梦龙和黄宗羲,则从反面来论证白银便于侵贪,而征收铜钱不便于贪污。冯梦龙说:“苞苴用钱难于馈遗,二不便也。”(93) 黄宗羲在检讨和总结明代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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