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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

时间:2009-7-24 13:43:08  来源:不详
制度时,系统地分析了银钱利弊,提出废除金银之利有七,利之五便是使用铜钱“官吏赃私难覆”。(94)
    四 问题的分析与结论
    由上论述可见,明代国家赋税制度采取征银的形式,在征收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诸多负面问题。但是必须清楚指出的一点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是使用白银本身产生的,而是源于深层次的国家制度性缺陷。首先是货币制度体系。明清时期的银两制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铸币制度,银两的使用缺乏铸币的精确性,成色和重量均得不到国家法律保证。货币史权威学者彭信威早就说过虽然银两是中国的银元,铸币的各种标志它都具备,但是也指出这种货币制度是一种落后的形态。(95) 与此同时的欧洲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统一的铸币制度,全国通行的货币由国家指定的铸币厂负责铸造,按比例收取一定铸造费用。这样货币的发行权控制在国家手里,保证了流通货币形式、质量等的统一性,便利于商业贸易和国家赋税的征收操作,降低了货币的流通成本,同时也可以大大降低减少货币伪造的机会。
    明清时期,银锭的铸造却不是由国家设局铸造,用于缴纳赋税的银锭主要由各地银匠完成铸造的,民间流通的小额银锭甚至是由白银持有人自行倾煎而成,银锭的铸造缺乏一个统一管理监督体系。从货币学理论上来说,明清时期国家主动放弃了银两的铸币权,这样就出现了凡是白银持有者都可以自行铸造的局面,也就是说人人都有铸币权。铸币权的这种分散性,必然导致流通货币白银的成色、轻重和形状等的不统一。因为未能建立起铸币制度,因此使用白银货币的流通成本增加,带来了操作上的繁琐和技术上的困难,如称量、鉴别成色等,提供了商业贸易中的欺骗行为和增加了民间伪造货币的机会。货币的制度性缺陷,增加了赋税征收的手续,手脚愈多弊端愈容易滋生。(96) 如果白银采取铸币形式可以减少不少问题,铸币是按个数流通,可以省去了称量的麻烦,(97) 散碎之银倾煎成锭的火耗问题无需考虑,赋税征银中借“火耗”之名而行侵贪之实的可能性也会随之降低。然而,传统中国国家直至清末才出现白银铸币货币。
    与这种货币制度性缺陷密切相关的是,明代国家财政制度违背了财政经济学原理中的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98) 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主要是指在赋税征收中,税务行政应该讲求效率,税收制度应当尽可能的简便,征纳双方的费用必须均应节省。它旨在考量税务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状况,关注税收成本、赋税征收手续简便与否、赋税征纳双方费用节约的问题。
    银两是一种称量非铸币货币,因此白银秤兑、成色鉴别、倾煎成锭等程序的存在,给赋税征收带来了诸多的操作不便和困难,增加了地方政府、赋税征收人员和缴纳赋税百姓三者的成本。倾煎银锭所需火耗和赋税征收中出现的侵贪行为,无疑增加了缴纳人的成本,未能达到赋税征纳双方费用节约的效率。倾煎银锭所需耗银的最终承担者是百姓。明代贺逢圣说正赋之外征收耗银,“为古所无”,并进一步指出耗银“内部取之外省,大吏取之州县,滴滴归源,仍属取之于民”。(99) 顾炎武论及山东百姓深受火耗之害时说:“山东之民,无不疾首蹙额而诉火耗之为虐者”。(100) 可见火耗为害之一二。火耗,往往被赋税征收执行者利用,成为他们谋利的渊薮,地方官员亦大多深谙其道。朱国寿就曾说:“革火耗多端事照得火耗有明加有暗加,明加在正数之外,暗加在正数之中,有重收轻放,重收在银之偏下,轻放在银之偏高,所剩羡余皆火耗也。”(101) 赋税采用征银的形式,碎银倾煎成银锭产生的耗损以及钱粮的各种运输费用,宋元以降统治者从未想出一种多方都可接受的理想方案解决此问题。统治者采用了一种非常简单的做法,将一切耗费全部推卸给了赋税承担者,这种做法致使明清两代百姓被害匪浅。对老百姓而言,“火耗”是一种附加税,这笔附加税收的存在大大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这种做法使明清两代百姓深受其害,而国家却未能与纳税人共同承担这笔费用。因此,这种违背税收本身效率原则的赋税制度体系产生的负面问题最终只能单向度指向承担赋税的百姓。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在赋税征收中地方政府和赋税征收人员往往利用耗损作为借口,增收此类附加税。地方政府征收附加税在某种意义上说,有其不得已之难处。明代赋税大致分成三块,一起解部分,二对拨或调拨部分,三地方存留部分。赋税征收绝大部分被中央起解运走,地方存留不足,地方政府正常行政费用支出经常缺乏,更无论地方公共开支的费用。赋税征收时,每岁会计、收催、秤兑、坐柜、收银、登记簿册、雇役解运等一应事务,均需工食费用。(102) 此外,各地方衙门日常的公务开支,亦需要大量财政费用维持。正如贺逢圣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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