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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

时间:2009-7-24 13:43:08  来源:不详
“夫大小官吏,案牍纷繁,十倍于古,延幕办公。纸笔饭食之类,百无一有,束手缚足,圣贤莫措,势不得不内部取之外省,大吏取之州县,滴滴归源,仍属取之于民。”(103) 因此,王弘撰才会说赋税征收中收取耗银,“岂得尽罪有司?”(104) 但是,增收“火耗”这类附加税形式也给赋税征收人员贪污中饱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现代西方国家通过税种、赋税结构和赋税制度的合理设计与建构,达到赋税制度系统自身可以消除赋税征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弊端的效果,同时还建立了一套具有现代法律效力的监督审计机制来惩处赋税征收中出现的侵贪行为。显然,明代国家不具备建立现代赋税制度体系的可能。
    正是由于明代赋税制度采用征收银两的形式产生了诸多负面问题,加之这些问题难以克服,明清之际的学者在检讨明代赋税制度得失时,都把白银货币看成罪魁祸首。他们认为,白银弊多而益少,提倡行钱,更有极端者甚至主张赋税征收恢复到本色形式。(105) 客观而论,赋税征收货币是符合税收本身效率原则的,节约了赋税征收的费用成本。明代赋税征银减少了征收本色带来的诸多不便,简化了征收程序,降低了征收成本与监督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减轻百姓的负担,正如亚当·斯密所说从赋税征收形式上来说货币形式是最为合适的一种选择方式。(106) 毋庸怀疑,赋税采取征银形式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
    与赋税采用征收货币银两的形式相比较而言,赋税采用征收本色形式产生的弊端问题更多。本色米麦的征收、缴纳、运输、过关等程序中,耗费物力和人力资源更大,运输成本与监督成本也更高过。本色征收、运输中暴露出来的弊端甚于折银。关于这一问题言论指陈,自明代早期就已开始出现,此后更是不断。仅漕运一项弊端之论,已是不绝于明代文献。对于赋税征收本色与折色二者的优劣比较,明末李中馥《原李耳载》记载的一则掌故颇可具有说明性。李氏载云:“太原太守黄公洽中,存心爱民,欲更所辖二十八州县征粮旧例。谓粮因地起,地中出粟,本色是征,正也。军糈曰粮,义取养兵,本色是给,亦正也。易以折色,粮之名失矣。在纳粮者有银尚可,无则必以粟易银;在领粮者有粟尚可,无则必以银易粮。是折色一行,并粮之实失矣。至羡银之侵收,大户之消累,批解之搭架,重重弊害,苦毒民间,莫此为甚。复征本色,则农免于粜,军免于籴,官清火耗,解省添搭,便民未有过此者。乃会集在省乡先生议之,诸公齐声称颂,此从兵民两便起见,真可为美意良法,堪垂永久。……竟详三院批允本色。时各州县已春收矣,檄行改造本色团簿举行,民间纷纷称不便。……黄公不得已,恳司道传谕营弁,仍执前例不可。后催领稍急,遂哗然鼓噪。黄公出示,言本色只此一次。覆云一领便成常例,终不可。是岁秋冬雨雪过多,虽加铺苦,粟已朽蠹若干。黄公不得已,檄所属仍造车载回,以易折色。民益大扰,诅怨沸腾。三院亦不得已会劾,得旨下褫职。”(107)
    当是时,李中馥外祖父马朝阳复命回籍,亦参与讨论,极力反对黄知府赋税征收本色形式,他说:“本色之废、折色之行久矣,唯久则安。银有纹潮,粟有美恶,秤有轻重,量有盈缩,其必须人监视也同;银收用柜,粟收用廒,柜司大户,廒司仓给,其必须人存贮也同;银赔添搭,粟赔折欠,鞘累夫役,载累车辆,其必须人运载也同。其中苦累,本色更甚于折色。至车辆必从乡中签报,乡至县计羁迟五日,县至府计羁十日,即如太原一邑,本色近四万石,计用车一万辆,每辆费以五钱计,则已五千两矣。此犹约略言之也。如给散于军,即领尚可;倘以粟色留难,或不愿得粟,孰得而强之?百姓受累,更有难于言者。总之,银之用活,粟之用滞。”(108)
    据此,李中馥比较分析赋税折色与本色,他认为:“盖收纳折色,设柜在县大门内,银苟足色,何从刁难?等有星位,末由捎勒,本分火耗外无他需索也。”然后又认为赋税征收本色,存在三不便,即交收时之不便民、起解不便民、解纳时不便民。(109) 虽然李中馥对赋税征收本色与折色的分析并不全面,但却切中两者利弊之要害。对于折色之便利议论,大概莫过于崇祯末年户部尚书倪元璐的分析,他认为赋税改征折色“其便有六”,其言日:“凡物估一两者,民间必倍费至于二两。今议每估一两外加四钱,另加铺垫二钱,其他增价不同,悉以此例为率,则是在官常得四钱之赢,在民常得四钱之缩,公私两利,便一也。凡货材之外,至者意在取盈,不能精良,以致驳换往返,非惟物力坐困,亦且时日久稽。今敛银入官,官自买购,征材必当需用之时,致物只充所用之数,因便得良,以少得精,不至浮滥,便二也。货物积之内库,日就耗损,积镪千年,岂得无用,猝有急需,又可通那,便三也。四方商贾,占望缓急,京师所需物必辐辏,便四也。官自为市,国帑之财,时与民间流通,京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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