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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

时间:2009-7-24 13:43:08  来源:不详
巡抚陈儒在《藩司事宜》明白责成所属州县起解赋税银俱要煎倾成锭,“本司揣近已通行省谕:各该州县今后解纳银两,俱要五十两为一锭,用工部原降天平法字秤收。”又令:“今后收受兑军折色及蓟州折色银两,俱每五十两为一锭,务要足数,或量加三五钱总倾泄一处,以备太仓秤折,不许仍前短少,亦不许将零碎银两,赴司解纳。”(68) 吕坤在山西时,规定每柜收至五百两以上,收头就需禀告于官后自唤银匠倾销。吕氏又规定:“每锭务足五十两二钱,不许零星添搭,白面细纹不许焦心黑色,仍凿造收头、银匠姓名两数,送赴掌印官当堂同库役秤验明白,收头自己封锁收寄库中,但有不足色数者,即时发出另行倾销,如果不足色数者敛官不许滥收,掌印官逼收者参提重处。”(69) 这里吕坤对起解的白银银锭倾煎规格、成色均有细致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为了防止倾煎的白银每锭不足五十两,还特别在每锭银锭上多加二钱,并按照国家规定做法在银锭上凿上收头、银匠的名姓,然后才送去秤验收锁。然而即使如此,一旦发现有银锭不足色者,就及时重新倾煎。人们通常称这种倾煎成锭的银块为元宝,俗又称圆宝,(70) 在银锭上镌刻年号、重量、银匠以及收头的姓名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稽查。
    银锭倾销,既可以是地方政府主持进行,也可以是收税解户自行唤请银匠倾煎。张应俞《杜骗新书》中记载了一则银匠倾煎银锭被骗的故事。某银匠家颇殷富,解户征收秋粮银,常常托其倾煎。某夜倾煎银锭,被一棍痞骗去一块元宝。(71) 这则故事说明,揽头解户会把集中征收上来的大量散碎白银,请托银匠倾煎成银锭。散碎白银倾煎成银锭,既是为了便于装解运输,也是尽可能保证白银运输的安全性。但是银匠在倾销白银时经常暗中盗窃银两,明代中后期社会上广泛流传着“银匠打造倾泻,皆挟窃银之法”(72) 的说法。在某些地区银匠例有盗银行为,甚至与官吏瓜分盗来之银。(73) 姚士麟曾记载了一则银匠窃银事例,“江陵当国时奏请:天下有侵盗官银至若干者斩。苏有管枫洲者,以销银为业,侵渔至数万金。郡县捕得,下镇抚狱。”(74) 银匠管枫洲,在倾煎官银的过程中竟然侵盗官帑至数万两白银,数额之大,令人咋舌。正是银匠在倾银中会盗窃银两,因此朱国寿任县令时特别指出赋税起解中要防止银匠,否则难免出现疏漏。(75)
    碎银倾煎成锭,会出现损耗,因此地方政府在征收赋税时不得不多收一定数量的白银以补耗,谓之火耗。还有一个显然的事实,地方上征收上来的白银不能自达京师,运输途中需要物力、人力,还会出现各种损耗,各项所需费用最后一并归于火耗征收。明末清初王弘撰说:“‘加耗’二字,起于后明宗。……洪武时定制,每斗起耗七合,石为七升,中制也。江南粮税加耗已至七八升,盖并人杂办,通谓之‘耗’,意不止于鼠雀为也。后于田亩上加耗则失其意矣。……近世有司收银,于正数外有加者,名曰‘火耗’,其数之多寡不等,存乎人而不加者鲜矣。”(76)
    地方政府在赋税征收中采用加耗的办法,无异于给赋税征收者增加了许多渔利其中的机会和空间。顾炎武论火耗时说:“原夫火耗之所生,以一州县之赋繁矣,户户而收之,铢铢而纳之,不可以琐细而上诸司府,是不得不资于火。有火则必有耗,所谓耗者,特百之一二而已。有贱丈夫焉,以为额外之征,不免干于吏议,择人而食,未足厌其贪餍。于是藉火耗之名,为巧取之术,盖不知起于何年,而此法相传,官重一官,代增一代,以至于今。于是官取其赢十二三,而民以十三输国之十;里胥之辈又取其赢十一二,而民以十五输国之十。”(77) 这里亭林先生论述了火耗产生的根源、火耗成为地方官吏的“巧取之术”,以及火耗赢羡的流向对象。清代姚莹关于火耗也有一段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明嘉靖中,以八事定税粮,以三事定均徭,总征银米之凡而计亩,均输之,其科则最重与最轻者,稍以耗损益推移。…耗既归上,有司势不能不更取耗于下。盖银米不能自达于京师,由州县而省司,由省司而上供,舟车转运,折耗实多,故以耗补之。而后入天庾者得如其额。至于银色之优劣,称兑之重轻,不以耗补之,入库之数所损实大,册籍一定,官吏岂能倾?家赔累乎!此立法严禁,所以不能止绝也。”(78) 这段话清楚说明了赋税征收无论采取何种征收形式都会存在损耗问题,赋税征银中白银成色不足、秤兑轻重等情况的存在都需要额外的银两补足损耗。因此,对火耗来说不管怎么立法禁止,皆属无效之举。
    倾煎成银锭以后,地方官员将这批赋税银锭封好造册登记银锭数目,具体形式各地不一。但大致根据财政收支两项分成出入二簿册,又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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