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意味着事实上的独立。问题的关键是:在1912年到1949年期间西藏是否获得了事实上的独立?要判定一个地区是否独立,实际上有两个非常简单的衡定标准:第一,该地区本身是否自认为其独立;第二,该地区自己确认的独立是否得到其所处主权国家及国际社会的认同。
首先,从1913年的《蒙藏协定》来看。这一协定披露后,不仅遭到中国政府的强烈反对,而且英、俄等国也都拒绝承认。俄国外交大臣萨佐诺夫发表声明称,俄国政府遵循1907年的西藏专约,并不认为德尔智是十三世达赖喇嘛的官方代表,并说在他看来此协定是无效的。1913年3月15日,英国政府照会俄国政府,亦称:英国同俄国一样,认为《蒙藏协定》的签署人不具全权资格,此协定毫无政治意义。7在西姆拉会议期间,西藏地方代表夏札受命声明:“达赖未尝授德尔智以与蒙古订立任何条约之权,遗德尔智之书,系属普通信札,谨请其努力为佛教谋利益而已”8。由此可见,宣称“西藏独立”的《蒙藏协定》不但未得到任何国家的承认,而且在各国舆论的压力下,西藏地方政府最终不得不宣布它无效。
其次,就西姆拉会议来看。西藏地方代表虽在会议开始曾提出“西藏独立”六点声明,但事实上,即便在后来西藏单方面同英国签订的《西姆拉草约》上最终亦仅提到“外藏自治”,且“中国仍派大臣驻拉萨”(虽然《西姆拉草约》最后未经中国代表正式签字而无效)。西藏地方代表尽管私下与英国在《西姆拉草约》上签字,却并不能代表西藏的独立,也不代表西藏自身对其独立的确认。这正如加拿大藏学家谭·戈伦夫在《现代西藏的诞生》一书中指出的那样:“西藏为何在条约上签字,其动机不大清楚。西藏放弃了领土,把宗主地位由中国转给英国。它确实没有实现独立——除非说独立状态单单由有权与其它国家签字缔约来定。实际上,完全可以说西藏的签字本身正是它缺乏独立资格的一个例证”9从另一方面来看,西姆拉会议期间英国同样并不真正对西藏独立感兴趣,“他们只对寻求一种妥协解决办法去取得结果感兴趣,而不愿搞一个有权威的独立的西藏。会议为英国在西藏谋取利益提供了一个方便的、掩饰其真实意图的门面”10。
如果说,西藏在1913年,尤其是在西姆拉会议期间表现了某种企图独立的倾向,那么在后来,随着形势的变化及藏、英矛盾的酝酿,西藏方面显然已逐渐远离了它在西姆拉会议上的立场。1919年,十三世达赖喇嘛公开向朱绣等人表示:“余誓倾心内向,同谋五族幸福。至西姆拉会议草案,亦可修改”。11
1929年2月,十三世达赖喇嘛派贡觉仲尼及洛藏娃·楚臣丹增为代表9赴南京接洽恢复西藏与中央政府关系。9月,贡觉仲尼面调蒋介石;“声明达赖不亲英人,不背中央,愿迎班禅回藏。”12
1930年,十三世达赖喇嘛对前往西藏搞调查的文官处书记员刘曼卿说:“英人对吾确有诱惑之念,但吾知主权不可失。性质习惯两不容,故彼来均虚与周旋,未尝与以分厘权利。中国只须内部巩固,康藏问题,不难定于樽俎”。13又曰:“至于西康事务,请转告政府,勿遣暴厉军人,重苦吾民,可派一清廉文官接收。吾随时可以撤回防军。都是中国领土,何分尔我”。14
同年8月,十三世达赖喇嘛致民国政府驻藏办事处长官陆兴棋函,表示:“敝处遵即承认中藏一家,恢复旧制,以副尊嘱”。15
同时,噶厦亦致书陆兴棋曰:“中央各当局爱护西藏,尊祟达赖,慧心至深且切。京中原拟番五月内召集西藏会议,即派代表列席,协商藏中苦况,并请求恢复旧制各情,大有裨益,诚为金石之言,不胜铭感之至。 当即转邀藏王暨达赖佛爷,恳请速派代表,已蒙允准……。”16
十三世达赖喇嘛及噶厦的上述言论及所表明的姿态至少可说明两点:第一,西藏当局在当时已完全改变了在西姆拉会议时的立场,并的确希望改善同中央政府的关系。而从当时藏、英矛盾逐渐酝酿,尤其是十三世达赖喇嘛执政后期对英人的作法日渐不满的背景来看,西藏方面这种立场和态度的转变是真实可信的。第二,西藏方面并非以“独立”的身份来同民国政府交往的,相反,而是以“不亲英人、不背中央”、“中藏一家”、“都是中国领土,何分尔我”以及“西姆拉草约亦可修改”等前提来谋求与民国中央政府改善关系的。事实上,我们只要稍加注意就会发现,1912年以来除了《蒙藏协定》(西藏方面很快宣布它无效)外,西藏方面从未以任何形式对外宣称过独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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