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6)脫‘初’字,‘諫’誤作‘計’。”今按,影宋本《御覽》本條作“不省其詐”,《校勘記》所引之“計”,當是“詐”之訛文。“不省其詐”者,謂文宗不省鄭注等詐構申錫之罪而言,“不省其諫”,文理未安,當以《御覽》爲是,《舊唐書》之“諫”亦應爲“詐”之訛文,《校勘記》誤。
48. 卷一六五《溫造傳》,13/4316-4317
敕曰:“憲官之職,在指佞觸邪,不在行李自大……其參從人則各隨本官之後,少相辟避,勿言衝突……”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五:“勿言衝突,《御覽》(二百二十三,2/1063)‘言’作‘信’。”今按,《唐大詔令集》卷一○一《條貫兩省台官導從敕》稱“少相僻避,勿任衝突”,與《御覽》文義相當。當從《御覽》,《舊唐書》之“言”,當是“信”字掉“亻”而致誤[49]。
49. 卷一八五上《薛大鼎傳》,15/4787-4788
貞觀中,累轉鴻臚少卿、滄州刺史……時與瀛州刺史賈敦頤、曹州刺史鄭德本,俱有美政,河北稱爲“鐺脚刺史”。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二:“曹州刺史鄭德本,《冊府》(六百七十七)‘曹’作‘冀’。”今按,《御覽》卷一五八(2/1209)、卷七五七(4/3360)、《新唐書》卷一九七《薛大鼎傳》俱作“冀州”。既稱“河北”之“鐺脚刺史”,則諸州當在河北道,而唐曹州在河南道,與文意不合,當從《御覽》及諸書,《舊唐書》“曹”應是“冀”之形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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