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也。
本條“至佖”以下,文意幾不可解。《御覽》卷一一四(1/552)記此事稱:“元和中,以前靈鹽等節度使王佖爲右衛將軍。佖在鎭無智略以馭下,居常猜忌,及多殺人以懼之,衆益不附。乃召至,踰月而授以[右]衛將軍。凡將相出入,皆翰林草制,謂之白麻,佖始以責罷,中書草制。”《新唐書》卷一五四《王佖傳》亦正作“至佖,以責罷,遂中書進制。”當從《御覽》,《舊唐書》“奏罷”之“奏”應爲“責”之訛文,標點亦連帶而誤,應正作“至佖責罷,中書草制,因爲例也。”[14]
11. 卷一五《憲宗本紀》下,2/466
迎鳳翔法門寺佛骨至京師,留禁中三日,乃送詣寺,王公士庶奔走捨施如不及。
乃送詣寺,“送詣”文意略嫌重復。殿本與點校本同,百衲本作“乃送諸寺”。今按,《御覽》卷六五四(3/2923)本條作“乃送諸寺”。《舊唐書》卷一六○《韓愈傳》亦作“留禁中三日,乃送諸寺。”且在韓愈上疏中,也有“令諸寺遞迎供養”、“更歷諸寺,必有斷臂臠身以爲供養者”等語,可知諸本“詣”必爲“諸”之形訛。又,“捨施”不詞,《御覽》作“施捨”,或《舊唐書》爲倒文。
12. 卷一七下《文宗本紀》下,2/575-576
十一月乙卯朔,是夜,彗孛東西竟天。壬戌,詔曰:“……當求衣之時,覩垂象之變,兢懼惕厲,若蹈泉谷。是用舉成湯之六事,念宋景之一言,詳求譴告之端,採聽銷禳之術……”
詳求譴告之端,文意欠安。《御覽》卷一一五(1/558)作“詳求譴咎之端”,《冊府》卷九一亦作“譴咎”,《舊唐書》之“告”當爲“咎”之訛字。
13. 卷一八上《武宗本紀》上,2/587
五月辛未,中書門下奏:“據《六典》,隋置諫議大夫七人,從四品上……此皆大臣之任,故其秩峻,其任重,則敬其言而行其道。況蹇諤之地,宜老成之人,秩未優崇,則難用耆德。其諫議大夫望依隋氏舊制,升爲從四品……
“故其秩峻,其任重,則敬其言而行其道”句,文氣未順。《御覽》卷一一五(1/558)“敬”上有“君”字。今按,宰臣議論的主旨是認爲諫議大夫任重而秩卑,難以起到輔佐君主、補過拾遺的作用,應該委以峻秩重任,才能得到君主的敬信。當以《御覽》爲是,《舊唐書》“則”下脫漏了關鍵的“君”字。又,“蹇諤”不詞,《御覽》作“謇諤”,《舊唐書》因“謇”、“蹇”形近而誤。
14. 卷一八上《武宗本紀》上,2/604-605
秋七月庚子,敕併省天下佛寺。中書門下條疏聞奏:“據令式,諸上州國忌日官吏行香於寺,其上州望各留寺一所,有列聖尊容,便令移於寺內;其下州寺並廢。
《御覽》卷六五八(3/2940)作“上州各留寺一所,中、下州寺並廢。”今按,既有上、下州,則不應不及中州,當以《御覽》“中、下州”爲是,疑《舊唐書》漏書“中”字。
又,《唐會要》卷四八“寺”亦載此事稱:“中書門下奏,天下諸州府寺,據令式,上州以上,併合國忌日集官吏行香。臣等商量,上州已上合行香州,各留寺一所,充國忌日行香,列聖眞容,便移入合留寺中,其下州寺併合廢毀。”參照《御覽》判斷,疑《唐會要》“便移入合留寺中”之“中”與下文“其”字互倒,原文似應作“便移入合留寺。其中、下州寺併合廢毀。”所謂“併合廢毀”,就是指“中、下州”言。《舊唐書》的編者很可能是以“寺中”不文,在倒文的基礎上,將“中”妄改爲“內”。
15. 卷一八下《宣宗本紀》,2/617
二月丁酉,禮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進士三十三人,其封彥卿、崔琢、鄭延休等三人,實有詞藝,爲時所知,皆以父兄見居重任,不得令中選。”詔令翰林學士、戶部侍郎韋琮重考覆,敕曰:“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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