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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新政”与同盟会“16字政纲”

时间:2009-7-24 13:45:50  来源:不详
铁、徐之入政府,端之入朝,振贝子又助之陈于两宫。慈圣大悟,乃有五大臣考察政治之命”。[3](P564)使慈禧下决心预备立宪的关键是1906年载振出洋考察政治回国后写的一份密奏。密奏称:

以今日之时势言之,立宪之利有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国。立宪之国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故于行政不负责任,由大臣代负之。即偶有行政失宜,或议会与之反对,或经议院弹劾,不过政府各大臣辞职,别立一新政府而已。故相位旦夕可迁,君位万世不改。大利一。一曰外患渐轻。今日外人之侮我,虽由我国势之弱,亦由我政体之殊,故谓为专制,谓为半开化,而不以同等之国相待。一旦改行宪政,则鄙我者转而敬我,将变其侵略之政策为平和之邦交。大利二。一曰内乱可弭。海滨洋界,会党纵横,甚者倡为革命之说,顾其所以煽惑人心者,则曰政体专务压制,官皆民贼,吏尽贪人,民为鱼肉,无以聊生,故从之者众。今改行宪政,则世界所称公平正理、文明之极轨,彼虽欲造言,而无词可藉,欲倡乱,而人不肯从,无事缉捕搜拿,自然冰消瓦解。大利三。立宪之利如此,及时行之,何嫌何疑?而或有谓程度不足者,不如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日本于明治十四年宣布宪政,二十二年始开国会,已然之效,可仿而行也。[4](P174)

立宪对清廷有利。最打动慈禧的该是第一条:“相位旦夕可迁,君位万世不变”;同时载振在密奏中还提出日本的经验,先宣布预备立宪,定期召开国会,还有缓冲机会。

“君位万世不变”、“内乱可弭”,从这一点说,清廷主张立宪是从自身利益考虑的,但是,从另一方面说,它的确是诚心实行革新。这种革新又会使中国社会出现一个新的面貌。从专制而立宪,是向民主政治跨进的一大步。

1906年9月1日,清廷下诏预备立宪,但上谕又说,先做改革官制等项工作,以为立宪的基础,“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2](P5564)立宪的预备期限并未明确规定。这次改革官制有显著的特点,即体现了三权分立的精神。奉命总司改革官制的奕劻、孙家鼐、瞿鸿禨于1906年12月7日上奏称:

窃维此次改定官制,既为预备立宪之基,自以所定官制与宪法相近为要义。按立宪国官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其意美法良,则谕旨所谓廓清积弊,明定责成两言尽之矣。

关于具体的改革方案,奏疏说:

故臣等厘定官制,……首分权以定限。立法、行政、司法三者,除立法当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拟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外,行政之事则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司法之权则专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监督之,均与行政官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制。此三权分立之梗概也。[2](P5577)

自此以后,清廷又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成立了资政院以立议会基础;编译各国宪法,以为借镜参考;命各省筹设咨议局并筹备设立各县议事会。1908年奕劻等奏呈宪法大纲及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并宣布预备立宪期限定为9年,以宣统八年(1916年)为限,实行宪政。奏章附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其中包括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筹备省咨议局、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二年举行咨议局选举、颁布资政院章程,举行该院选举等等。[4](PP54-67)由于各地立宪派请愿速开国会,实行宪政,清廷于1910年(宣统二年)11月4日宣布于1913年开设议院,即立宪预备期缩短为5年。

 

二、晚清社会面貌的大变化

 

上述政策措施使晚清社会面貌发生了大变化。

第一,社会经济得到发展。

1900年以后的10年,中国的近代工业发展很快。据《旧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一书所说:

在1895-1900年的六年内,已设厂86家,投资合计1767.9万,即平均每年增设新厂14.3家,新增资本平均每年294.65万元。这是第一次投资设厂热潮所取得的直接经济成果。……但到1905年后掀起的第二次投资设厂热潮期间,其投资规模和发展速度则更远远超过以往各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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