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明儒学案》缘何不为李
战后日本的明史研究
以历史眼光剖析墓葬,藉
《明清长江中下游渔业经
“大分流”还是“大合流
论博学鸿儒纂修《明史》
《四库全书》本《明史》
《明光宗实录》与《三朝
论清顺治朝与康熙朝初期
《明史》编修和清初的史
最新热门    
 
《明史-选举志》编纂考述

时间:2009-7-24 13:46:32  来源:不详
不限南北也。”万《志》未载科道官设置及明初进士、监生选授科道官的情况,而王《志》铨选卷则补载为:“给事中、御史,谓之科道。明初至天顺、成化间,进士、举贡监生,皆得选补。”而且补充万历时由于神宗怠政而致科道缺员不补、台省空虚、百度废弛的史料二百余字。类似例子还有不少。尽管所补史料在《志》文总篇幅中只占少量,且有记述不确甚至错误之处,但总体说来,其价值还是很高的,对于尽可能反映明代选举制度的全貌具有重要意义。

说其“文简”,主要指其语言简练、叙事概括。如《铨选》卷指出出身资格对铨选影响的变化:“初,太祖尝御奉天门选官,且谕毋拘资格。选人有即授侍郎者,而监、司最多,进士、监生及荐举者,参错互用。给事、御史,亦初授、升迁各半。永、宣以后,渐循资格,而台省尚多初授。至弘、正后,资格始拘,举、贡虽与进士并称正途,而轩轾低昂,不啻霄壤。”不足百字,即把有明一代铨选由“不拘资格”到“渐循资格”,再到“拘于资格”的变化过程及其主要表现勾画出来。又如同卷,言官员“考满”与“考察”之区别:“考满、考察,二者相辅而行。考满,论一身所历之俸,其目有三:曰称职,日平常,曰不称职,为上、中、下三等。考察,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其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短短七十余宇,即把官员“考满”与“考察”的相互关系及其主要区别概括出来。正因王《志》语言简练,高度概括,故其在叙事“益详”的同时,比万《志》卷数减少了八分之五,字数减少了近一半,以三卷二万余字的篇幅记述了有明一代近三百年选举制度的确立、发展和演变.而能做到这一点,必须有两方面的前提条件,一是对明代选举制度在全面认识和系统把握基础上的高度提炼;二是需要具备相当的文字工夫。

    其三,对明代选举制度的认识更加全面和透彻。这从万、王二《志》各自序文的对比中,就可明显表现出来,为便于比较,分别征引如下:

万《志》之首《选举志叙》云:

     夫驭天下之大法,取人与用人二者而已矣!明初,欲以网罗天下之士,屡有变更。迨典章一定,迭为遵守,行之既久,虽诈伪萌生,弊以踵至,然自立法以来,一代人材政治于是乎出;而其后之补偏救弊,规条寖多,卒亦无能少有加益。乃知致治以人不以法,法不能经久而无弊,亦不能因其弊而人即以变法,是在观时善守之而已。

今以有明选举条分缕次,大约有四:一曰科目,以乡、会试统于文而武系之;一曰学校,凡贡人太学及生徒之隶于太学者,详其考校、登用之制,而次及于郡县学;一曰荐举,诸以辟召及为大臣推荐者得备书;一曰铨选,文与武各叙其大小授职之宜而所考课者附记焉。凡以之四者厘然具载其本末,而二百七十余年其为人材盛衰、政治得失之故稍稍可睹矣。

王《志》未专列《叙》,但《志》文起始一段,实即其序,文曰:

    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科目,曰学校,曰荐举,曰铨选。科目以汇征之,学校以教育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明以科目为盛典,卿相皆由此出,学校则储才以应科目者也。其径由学校起家者,亦科目之亚也,匪是则杂流矣。然进士、举贡、杂流三途并用,虽有畸重,无偏废也。荐举盛于国初,后因专用科目而罢。铨选则入官之始,舍此蔑由焉。是四者厘然具载其本末,而二百七十年间取士得失之故可睹已。

相互比较,不难看出二者史识之高下。万《叙》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指出了选举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即“驭天下之大法,取人与用人二者而已矣”!应该说这是十分正确的。但其又从明初以后对选举制度进行“补偏救弊,规条寖多,卒亦无能少有加益”的认识中,得出“致治以人不以法”的结论,并进而否定对制度进行适时改革的必要性,则是有失偏颇的。固然,在人治社会里,法在事实上经常成为当权者个人营私舞弊的工具,故当权者的素质如何,确实对执法的状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不可忽视的,还有另一方面,这就是即使在人治环境下,制度仍在相当程度上对官员的履职行为起着规范和制约作用;因这里的“人治”,在理论和制度上都不是说官员个人可随意而治,而是仅指皇帝个人掌握着国家的最高立法权和对政事的最终裁决权;与此相应的,恰恰是要求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皇帝钦准的制度和章法办事,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惩罚。就明代选举而言,当权者除直接受到选举制度本身的规范和制约外,发达的监察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也对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