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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选举志》编纂考述

时间:2009-7-24 13:46:32  来源:不详
其依法照章办事起着有力的制约作用。故在此情况下,选举制度本身是否合理、严密和完备,必然会对选举状况产生重要影响,怎么能得出“致治以人不以法”的结论呢?若果真如此,那撰写专记选举制度并总结其利弊得失的《选举志》还有多少意义呢?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防弊,由于人的私欲的普遍存在和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漏洞是必然的,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法久弊生”的内在原因;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只能通过对既有制度的有效改革才能堵漏防弊,又怎能得出“法不能经久而无弊,亦不能因其弊而人即以变法”的结论呢?这里的关键,是如何“变法”即如何“改革”的问题,而非改不改的问题,不能因“卒亦无能少有加益”,而因噎废食地否定改革本身.显然,这是万《叙》史识的局限之处;正因如此,其第一部分皆被王《志》所弃。但王《志》连其强调选举制度重要性的首句也予舍弃,似也不妥。

    万《叙》第二部分说明了该《志》所述科目、学校、荐举、铨选四大部分的主要内容.而王《志》序文则不仅简要揭明了明代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而且还概括出各部分在选举中的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也即道出了作者对明代选举制度内在联系的整体认识。尽管其中仍有偏颇或不尽周全之处,但所言大致还是符合实际的;特别是这种试图揭示事物发展特点及内在联系的努力,更是应予充分肯定。因这不仅对其在万《志》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撰写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便于读者获得和深化对明代选举制度的整体认识。

    另外,王《志》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论述上也多有高于万《志》之处。如,万《志》科目上卷在总述明代科举时说:“明取士之法,科目为最重,三岁以提学所取之士试之各直、省,曰乡试。”其中,概言明代乡试是“三岁以提学所取之士试之各直、省”,不确。因提学官至正统元年才开始设立,[4](p453)正统九年才“奏准各处应试生儒人等从提学官考送”[5](p450)。王《志》科目卷则改为“三年大比,以诸生试之直、省,曰乡试”;同时,补充了追溯科举渊源的内容,即“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不仅表述更加简明、准确,而且大大拓展了提供信息的广度。又如,万《志》学校下卷在追溯学校的渊源时说:“学校,自汉武时始兴太学,唐始立郡县学,宋始置诸路州学官,代有增设而法未之具也。”其中,言“唐始立郡县学”,显误,因郡学早在西汉就已设立。[5]王《志》学校卷则改为“郡县之学与太学相维,创立自唐始,宋置诸路州学官,元颇因之,其法皆未具”。不仅改正了万《志》的错误,而且正确地揭示了郡县学与中央官学在制度上建立起联系始于唐代,表述也更为简练。

    经上述王《志》对万《志》大幅度的删润、提炼和加工,遂使该《志》无论在史识、结构,还是在行文、表述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简洁、系统地反映了有明一代选举制度的沿革、发展特点及其实际状况。

    当然,说王《志》比万《志》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只是从总体而言;事实上,王《志》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所以,就在王氏进呈《明史稿》的同年,清世宗下令再开史局对该《稿》进行修订,以使其“归于尽善”[1](p215)。又经史臣十余年的努力,至乾隆四年,三百三十二卷的《明史》终于完成,并由总裁官张廷玉领衔上呈。[6](p8629)其中《选举志》仍为三卷,是为定稿。

相比于王《志》,定稿变动不大,内容几乎一仍其旧,字数也与之大体相埒。对此,张廷玉在其《上明史表》中作了明确交代:“惟旧臣王鸿绪之《史稿》,经名人三十载之用心,进在彤闱,颁来秘阁,首尾略具,事实颇详。苟是非之不谬,讵因袭之为嫌?爰即成编,用为初稿。”[6](p8630)这虽是针对全书而言,但也完全适用于《选举志》。

    不过,定稿在基本承袭王《志》的基础上,也做了以下两方面的改进:

    一是对王《志》结构顺序有所调整,即学校卷和科举卷互换位次,使学校居首,科举次之。这样调整,决非否认科举在教育中的核心地位,而是基于“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铨选以布列之”的人才培养、选拔与任用的自然顺序,也更便于表现明代教育在制度和实际上已完全成为科举之深厚基础的时代特点,从而使其结构更近于完善。

    二是对王《志》个别词语作了删改、调整和润色。仍以《志》序为例,如适应学校卷和科举卷的互换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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