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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科举封弥誊录制度述论

时间:2009-7-24 13:46:50  来源:不详
兼管,如咸平二年的封印卷首官董龟正和王陟即是“同试举人及封印卷首”;viii到景德四年十二月,才开始任命周起、滕元晏专门负责“封印卷首”(封弥),即封印卷首“别命官”自此始吧。
  关于解试实行封弥的时间,《长编》卷八三载:“[大中祥符四年(1011)]七月辛卯(二十日),开封府考试举人。旧制,试官更互封弥卷首,直集贤院杨侃等请别差官。从之。”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四之二四载:“[大中祥符四年(1011)]七月七日,武成王庙考试官杨侃言:“所试服勤词学经明行修举人,未敢只依旧令小试官更互封弥卷首,乞别差人。从之。” 据此,在大中祥符四年(1011)之前,开封府解试已经“令小试官更互封弥卷首”;此后,始别差官专门负责封弥卷首。
  又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九载:“[明道二年(1033)]七月十二日,诏自今诸州府军监考试解发举人,一依先降条制,应在试解发人处,兼令依省试例,封弥卷首后考校过落。”《长编》卷一一二载:“[明道二年(1033)]七月乙亥(十二日),诏诸州自今考试举人,并封弥卷首,仍委转运司于所部选词学并公勤者为考试、监门、封弥官。”可见,至迟明道二年(1033),封弥制度即广泛推行于诸州府军监的解试。
    (2)誊录制度的创立和推行
  科举考试实行封弥之后,尚未能完全杜绝试卷考校中的作弊。因为,考试官还可以通过辨认笔迹得知试卷出自何人之手。为了堵塞这一漏洞,于是又创立了誊录制度。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糊名考校》云:
  取士至仁宗始有糊名考校之律,虽号至公,然尚未绝其弊。其后袁州人李夷宾上言,请别加誊录。因著为令,尔后识字画之弊始绝。
  由此看来,誊录制度似乎始创立于仁宗时期,实则不然。《宋会要辑稿·选举》七之九载:
  [景德二年(1005)]五月十三日,帝御崇政殿,试礼部奏名河北举人,内出题《建用皇极赋》、《昭德塞违诗》、《汉文宣二帝政理孰优论》。帝召王钦若等一十一人于内阁糊名考校,分为六等。别录本,去其姓名,召两制、尚书、丞郎、两省、给谏、馆阁官凡三十人,分处殿东、西阁覆考之。帝遣中使宣谕,令尽公平,无得压降等第,令钦若总详之。是夕,内阁十人于殿后及试诸科举人,糊名考定如例。得进士范昭已下一百四十六人,第为三等,并赐及第、同出身、同学究出身。
《长编》卷七一亦载:“大中祥符二年(1009)六月庚戌,上御崇政殿亲试,仍别录本考校。”可见,“别录本”即是誊录。誊录也是首先从殿试开始的,殿试誊录始于景德二年(1005)。 
  至于省试何时誊录,《长编》卷八四载:
        [大中祥符八年(1015)]正月甲午,……是岁,始置誊录院,令封弥印官封所试卷付之,集书吏录本,诸司供帐,内侍二人监焉。命京官校对,用两京奉使印讫,复送封印院,始送知举官考校。(置誊录院,《实录》未见,疑本脱,当考其月日。)
《玉海》卷一一六及《宋史·选举志》亦云,大中祥符八年,省试始置誊录院。据此,省试誊录起码不迟于大中祥符八年(1015)。
  关于开封府解试的誊录,天禧二年(1018)十月三日 ,开封府发解官任布等上言:“望依南省例誊录进士试卷,及前一日先进诗、赋、论题目,御笔点定。”真宗诏曰:“题目依奏进入,余不许。”ix 即真宗未允许开封府解试实行誊录。此后近二十年间,未见解试誊录的记载。《长编》卷一二○载:
  [景祐四年(1037)]六月丙申(二十五日),诏开封府、国子监及别头试,自今封弥誊录如礼部。从左司谏韩琦之请也。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一○所载略同。据此可知,在任布建言近二十年之后,到仁宗中期,誊录制度才在开封府、国子监及别头试的解试中实行。至于诸州府军监解试的誊录,《玉海》卷一一六云:“诸州易书,自景祐四年(1037)始。”或许较开封府、国子监解试稍晚,但大概不会晚于下次开科考试的庆历元年(1041)。
  从以上可以看出,封弥誊录制度的创立与推行至少有两个特点:一是首先创立于殿试,然后逐步推行于省试、解试;二是,封弥誊录制度从创立到普遍推行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从太宗淳化三年(992)殿试封弥,到仁宗景祐四年(1037)诸州府军监解试誊录,前后经历了太宗、真宗、仁宗三朝46年。
  
 

       二、封弥誊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1、封弥誊录的机构与官员
  
  根据大中祥符四年(1011)十一月颁布的新定御试条制,负责“去其卷首乡贯状,以字号第之”即封弥者为“编排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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