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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科举封弥誊录制度述论

时间:2009-7-24 13:46:50  来源:不详
”;负责“誊写校勘”即誊录者为“封弥官”。x。后又单独设立对读官负责“校勘”,则封弥官仅负责“誊写”试卷。如嘉祐六年(1059)殿试,翰林学士贾黯、侍御史知杂事范师道、右司谏赵抃3人为编排官,傅求、王陶2人为封弥官,胡稷臣、苏衮、傅尧俞、张次立、宋迪、周孟阳6人为对读官。xi宝祐四年(1256)殿试,“中顺大夫、行大理少卿高衡孙,朝散郎、尚书吏部员外郎兼资善堂赞读皮龙荣”2人为编排官,“朝请大夫、新除大理寺主簿张檠(棼),朝散郎、干办行在诸司粮料院张蕴”2人为封弥官,“承直郎、差充提领户部犒赏酒库所干办公事陈应星,从政郎、添差两浙路转运司干办公事陈问,从政郎、监行在省仓下界斛面官唐再炳,从政郎、监行在车辂院门余孟成,文林郎、差充两浙西路转运司准备差遣魏正子”5人为对读官。xii又如咸淳七年(1271)殿试,“朝议大夫、新除太府少卿邓益,朝散郎、尚书吏部员外郎、右司陈纬”2人为编排官,另有对读官、封弥官各若干人。xiii从目前搜集到的材料看,殿试未见设有誊录官,或许两宋一直遵守大中祥符四年(1011)十一月颁布的新定御试条制。
  而省试则有封弥官、誊录官、对读官。如咸淳七年(1271)省试有封弥官6人、誊录官3人、对读官24人。当年别院试、四川类省试也均设有封弥官、誊录官、对读官。xiv
  负责封弥的机构或场所称为“封弥院”,或称“封印院”、“封弥所”;负责誊录的机构或场所称为“誊录院”,或称为“誊录所”;负责校对的机构或场所称为“对读所”。天圣七年(1029)十月,“诏铸封弥院印三面,誊录所印三面,发解印三面,送礼部收管,遇科场给付逐处使用”。xv官员、机构、印信的设置更为完备。
  
    2、封弥誊录的程序
  
  关于封弥誊录的程序,《长编》卷七六载:
  [大中祥符四年(1011)]十一月丙子(七日),上御崇政殿亲试,……内出新定《条制》:举人纳试卷,内臣收之;先付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状,以字号第之;付封弥官誊写校勘,用御书院印;始付考官,定等讫;复弥封送覆考官,再定等。编排官阅其同异,未同者再考之;如复不同,即以相附近者为定。始取乡贯状字号合之,乃第其姓名、差次并试卷以闻,遂临轩唱第。
据此可知,封弥誊录的程序为:第一步,由编排官去掉卷首的乡贯状,即应举人姓名、年龄,曾祖、祖、父三代姓名,籍贯等,以字号作为顺序次第;第二步,交由封弥官誊录、校对;第三步,交初考官评定等第;第四步,将初考官所定等第封上,送覆考官再评定等第;第五步,由编排官对比初、覆考官所定等第的异同,如果不同,即再详阅试卷,确定其中一个相近的等第;第六步,调取乡贯状的字号,与试卷字号相合,即以其姓名、次第和试卷一并上报给皇帝,然后唱名,赐进士及第。
    此后,殿试设详定官,负责确定进士等第,编排官专管封弥编号。详定官或从初考,或从覆考,不别立等第。如《梦溪笔谈》卷一云:“旧制,御试举人,设初考官,先定等第;复弥封之,以送覆考官,再定等第;乃付详定官,发初考官所定等,以对覆考之等,如同即已,不同,则详其程文,当从初考,或从覆考为定,即不别立等第。”嘉祐六年(1061),王安石为详定官,奏请皇帝之后,始可别立等第。
    解试、省试封弥誊录程序与殿试略同。《梦粱录》卷二《诸州府得解士人赴省闱》云:
     所纳卷子,径发下弥封所封卷头,不要试官知士人姓名,恐其私取故也。却于每卷上打号头,三场共一号,方发往誊录所誊录卷子。依字号书写,对读无差,方纳入考试官各房考校。如卷子考中,发过别房覆考,如称众意,方呈主文,却于誊录所吊取真卷,点对批取,定夺魁选。伺候申省奏号揭榜取旨,差官下院拆号放榜。
据此,省试第一步,由封弥所封住卷首乡贯状,在试卷上打字号;第二步,由誊录所誊录试卷,校对无误;第三步,送初考官评定等第;第四步,发送别房覆考;第五步,呈送知贡举,于誊录所调取真卷,确定录取名次:第六步,申报尚书省,拆号放榜。

    3、封弥字号
  
  《长编》卷七六、大中祥符四年(1011)十一月丙子(七日)载:“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状,以字号第之。”那么宋代是如何编号的呢?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北宋时期,一般是“于《玉篇》中取字为号”,如大中祥符二年(1009)殿试,“仍以高等十卷,付宰臣重定。王旦请以‘王臣’字号者为第一,帝然之。因阅晁迥等所正以‘王臣’为首卷,即梁固也。”xvi该榜状元梁固的字号为“ 王臣 ”,即是取自《玉篇》卷第一、玉部第七。
  又如嘉祐六年(1061)殿试,“奏乞送‘火冒’字号卷重详定。封弥关详定五号,奏取旨。御药院关奏,圣旨:看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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