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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科举封弥誊录制度述论

时间:2009-7-24 13:46:50  来源:不详
。xxvii
仁宗批准了宋祁等拟定的贡举新制,即诸州解试,“更不封弥誊录”。庆历四年十一月,知谏院包拯上奏曰:
  天下郡学自罢听读之后,生徒各以散去,一旦诏下,投牒求试者比比皆是,长吏等又安能一一练悉行实哉?不免只凭逐人递相保委,然而诈伪猥杂者亦无由辨明;兼每州用试官一员,是天下试官逾三百馀员,必恐未能尽得其人,而悉心于公取也。或缘其雅素,或牵于爱憎,或迫于势要,或通于贿赂,势不得已因而升黜者有矣,又何暇论材艺、较履行哉!洎取舍一谬,则是非纷作,不惟抑绝寒素,窃虑天下因此构起讼端多矣。况封弥誊录,行之且久,虽非取士之制,稍协尽公之道,若今来诸州发解举人,且令仍旧封弥誊录考校,于理甚便。xxviii
庆历新政推行不到一年,即遭夭折,科举新制尚未施行,即被废罢,诸州解试依旧封弥誊录。《长编》卷一六四载:
  庆历八年(1048)四月丙子(八日),诏:“科场旧条,皆先朝所定,宜一切无易。” 时礼部贡院言:“(庆历)四年,宋祁等定贡举新制,会明年诏下,且听须后举施行。今秋赋有期,缘新制,诸州军发解,但令本处官属保明行实,其封弥誊录,一切罢之。窃见外州解送举人,自未有封弥誊录以前,多采虚誉,苟试官别无请托,亦只取本州曾经荐送旧人,其新人百不取一。自封弥以后,考官不见姓名,即须实考文艺,稍合至公。……伏惟祖宗以来,得人不少,考较文艺,固有规程,不须变更,以长浮薄。请并如旧制。”故降是诏。xxix
  第二次集中议论封弥誊录是在王安石变法时。熙宁二年(1069)四月,诏议科举。五月,苏颂上奏曰:
  所谓考试关防太密,弥封、誊录是也。夫弥封、誊录,本欲示至公于天下,然而徒置疑于士大夫,而未必尽至公之道,又因而失士者亦有之。何则?国家取士,行实为先。今既弥封、誊录,考官但校文词,何由知其行实?故虽有瑰异之士,所试小戾程式,或致退落。平时常负玷累,苟一日之长可取,便预收采。士之贤否,而进退之间系乎幸与不幸,往往是矣。是岂朝廷之本意耶?……为今之便,则莫若去弥封、誊录之法,使有司得专参详考察。一则主司知朝廷委任不疑,益务尽心。二则负实学者得以自明,程文小疵,不虞见弃。三则浅陋之人。固无侥幸之望。至公之道,无大于此。xxx
司马光在熙宁二年五月应诏所上《议学校贡举状》中,则针锋相对地指出:
  议者又曰:“宜去封弥誊录,委有司考其文辞,参以行实而取之。”臣独以为不然。夫士之德行,知州县者尚不能知,而有司居京师,一旦集天下之士,独以何术知之?其术不过以众人之毁誉决之。孔子曰:“众好之,必察焉;众恶之,必察焉。”夫众人之毁誉,庸讵足以尽其实乎?必如是行之,臣见其爱憎互起,毁誉交作,请托公行,贿赂上流,谤讟并兴,狱讼不息,将纷然淆乱。朝廷必厌苦之而复用封弥誊录矣。夫封弥誊录,固为此数者而设之也。譬犹筑防以鄣洚水也,今不绝其源而徒去其防,则横流之患愈不可救矣。xxxi
连反对王安石罢诗赋而专以经义、论、策取士的苏轼也说:
  今议者所欲变改,不过数端。……或欲举唐室故事,兼采誉望而罢封弥……此数者,皆知其一而未知其二者也。臣请历言之。……唐之通榜,故是弊法,虽有以名取人、厌伏众论之美,亦有贿赂公行、权要请托之害。且使恩去王室,权归私门,降及中叶,结为朋党。通榜取人,又岂足尚哉?xxxii
王安石变法对贡举制度实行了重大改革,但主要是贡举科目和考试内容方面的改革,而封弥誊录制度,在庆历四年(1044)之后,一直奉行,从未废罢;庆历新政之时,所要废罢者也仅仅是诸州解试中的封弥誊录,而开封府、国子监解试及省试、殿试中的封弥誊录是照行不误的。到熙宁二年(1069)之后,连废罢封弥誊录的议论也极少了。
  封弥誊录制度一旦创立就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扬,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主要是它确实对防止评阅试卷作弊起到了关键作用。正如英宗治平元年(1064),欧阳修在《论逐路取人札子》中所说:
  糊名、誊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氏之子,不得有所憎爱薄厚于其间。故议者谓国家科场之制,虽未复古法,而便于今世,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xxxiii
欧阳修的话说得虽然有点太绝对了,但毫无疑问是很有道理的。人称“小东坡”的唐庚(1070~1120)也说:“国朝以来,三易取士之法,然要之不离文字晦名、易书暗考而明取之。虽无出长入治之利,亦无毁誉比周之害矣。其大故如此。”xxxiv
  在实践中,封弥誊录制度也充分显示了 “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的作用。举例来说,嘉祐四年(1059),欧阳修为殿试考官,决心黜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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