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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科举封弥誊录制度述论

时间:2009-7-24 13:46:50  来源:不详
定夺‘革弓’、‘多农’、‘角兒’、‘角碍’、‘虫刀’五号等第。”xvii所谓‘火冒’字号卷,即是状元王俊民的殿试卷xviii,此字取自《玉篇》卷第二十一、火部第三百二十三。圣旨看详定夺的五个字号,“革弓”字取自《玉篇》卷第二十六、革部第四百二十三,“多农”字取自《玉篇》卷第二十一、多部第三百十五,“角兒” 字取自《玉篇》卷第二十六、角部第四百二十,“角碍” 字取自《玉篇》卷第二十六、角部第四百二十,“虫刀” 字取自《玉篇》卷第二十五、虫部第四百一。
  南宋时,封弥撰号与北宋有所不同,大概为了防止泄漏和便于编排顺序,一般以三个字组成一个字号,“字号用《千字文》”xix。如高宗绍兴二十七年(1157)三月殿试,宣谕宰臣沈该等曰:“……朕前日谕考试官,令取直言,置之上列,非为虚文,可将‘任贤辉’字号卷居第一。”xx“任贤辉”即状元王十朋殿试卷的字号。又如孝宗隆兴元年(1163)二月十七日,翰林学士承旨、知制诰、知贡举洪遵等言:“考校‘己康感’字号试卷,学问源渊,论议切直,为前后场之冠,已考入魁选,偶策卷误犯哲宗旧讳。”诏楼钥特降末等头名。xxi“己康感”即是楼钥殿试卷的字号。
  后来,改为“以三不成字凑成一号”。庆元五年(1199)又基本改为三成字。《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二二载:
  庆元五年(1199)六月,臣僚言:“……至若封弥撰号,例以三不成字凑成一号,盖防漏泄也。殊不知点画之间,便有同异。夫字号用《千字文》,且如‘方’之与‘文’,阙其一画,不知其为方耶?为文耶?以至‘目’之与‘且’,‘才’之与‘寸’,亦然。若不全成,何以区别?前后差误,率皆由此。乞应封弥撰号,并用全字,以绝差误之失。”礼部勘当:“除母头十千等,仍用不成字外,余依所乞。”从之。
嘉定七年(1214)九月四日,通判临安府孔元忠言:
  准差监类试所门兼撰号,检会试卷封弥打号,母头既同,从来以《千字文》排去,其间相类,可以添改。如‘乃’可为‘及’,‘王’可为‘玉’,‘白’可为‘百’,‘止’可为‘正’,‘心’可为‘必’,‘比’可为‘此’,‘旦’可为‘且’,‘壁’可为‘璧’,‘乂’可为‘又’,‘中’可为‘甲’之类,共一五十四字。万一或出奸弊,甲能文乙不能文,或有请嘱,将甲乙两卷‘及’字、‘玉’字中选字号,却以‘乃’字、‘王’字试卷添一笔持出,有司仓猝,但见草卷、真卷一同,不假以文比对,便行开拆,何缘辩白?岂不为试者之不幸!乞下封弥所,不许重行施用,并下礼部、国子监契勘。
既而,礼部言:“国子博士曾焕等看详:孔元忠点检得字画相类不合兼用,所乞委是允当。如遇试场,即合遵守施行。”诏从其请,孔元忠所列举的154个字画相类的字,在封弥撰号时不再使用。xxii
  
           三、封弥誊录制度的论争与废复
  
  殿试、省试实行封弥誊录制度之后,立即得到上至皇帝、宰相,下至应举人的赞扬。景德四年(1007)闰五月,真宗降诏榜下礼部贡院,说明“所以杜绝私请、搜扬寒秀之意,举人见者咸喜”。十二月丙辰(二十四日),真宗与宰相王旦等谈及此事,王旦等曰:“昨颁《考较新格》,周行中颇有议论,且言中书不能守科场大体,但疑春官有私。及诏榜出,天下士乃知陛下务尽至公,恐多遗才,故更此条贯也。”xxiii 第二年,第一次施行《考较新格》,真宗对封弥考校的结果也很满意。大中祥符元年(1008)正月癸未(二十一日),宋真宗曾对宰相王旦等说:“今兹举人,颇以糊名考校为惧,然有材艺者,皆喜于尽公。”xxiv大中祥符八年(1015)三月戊戌(十八日),赵安仁等上礼部合格人数、姓名。真宗又对宰相王旦说:“今岁举场,似少谤议。安仁等适对,朕亦以此语之矣。”王旦说:“条式备具,可守而行,至公无私,其实由此。”xxv其条式主要即是指封弥誊录制度。
  但此后对是否实行封弥誊录,还有一些议论和反复。一次是在庆历新政之时。庆历三年(1043)九月丁卯(三日),范仲淹、富弼等应诏上奏曰:
  三曰:精贡举。……又外郡解发进士、诸科人,本乡举里选之式,必先考其履行,然后取以艺业。今乃不求履行,惟以词藻、墨义取之,加用弥封,不见姓字,实非乡里选举之本意也。……臣请重定外郡发解条约,须是履行无恶、艺业及等者,方得解荐,更不弥封试卷。其南省考试之人,已经本乡询考履行,却须弥封试卷,精考艺业。xxvi
于是,仁宗命翰林学士宋祁等修订贡举考试条制。庆历四年(1044)三月十三日,翰林学士宋祁等言:
  国子监、开封府发解,就试人数既多,其进士、诸科卷子并依旧封弥誊录外,诸州发解,已令知州、通判、职官、令录等保明行实,更不封弥誊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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