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从流民法看都铎时期议会
清代史馆的人员设置与管
清代刑案中记录的蒙汗药
清代前期的官商
汉代民间的西王母崇拜
试论清代色情业的发展与
清代妖术恐慌及政府的对
清代的“家人”
清代八旗驻防将军兼统绿
论清代的人口流动和婚姻
最新热门    
 
清代民法语境中“业”的表达及其意义

时间:2009-7-24 13:46:52  来源:不详
收讫,其行屋听衙上重新起盖,管掌招租为业,不敢生端异言……限至十年足,听溥备契面银及起盖银一齐取赎,不得刁难。(例6)(注:《闽南契约文书综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增刊,第7页。)
    这是一起典型的出典契约,林氏将房屋出典给黄姓,约定典期十年,并允许黄姓在典期内于房屋所在地重新盖房,双方约定林氏在典期届满后以典银及起盖银(即新盖房屋所花费的款项)赎回房屋,(注:黄氏在该契尾部注有“同治五年四月黄书记税契司单布字柒百拾柒号”,表明原房主并未将该契所典之房屋赎回,并且已经交纳了契税,从而成为绝卖。) 据此,黄氏便获得了典权。在清代,典权虽然可以转让,但是显然不同于现代民法中的所有权概念,因为典权人即不能处分典物,甚至也不能随意改变典物的状态。(注:该契中双方约定典主可以重新起盖房屋,并约定了起盖用银的数量,以确定回赎时赎银数额,当为对一种例外情况的特别约定。)然而,林子溥在契约中却将此种典权也称之为“业”,更进一步表明清人之“业”的概念并不专指所有权,而无论这种所有权是指物之所有权还是指不动产所有权。同样,在使用“当”的概念的契约中,(注: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或有称典为当亦有典当并用”者,“例如后汉书刘虞传,有‘虞所赉赏典当胡夷’之说”。参见潘维和:《中国民事法史》,第396—397页。)因受当而获得的权利也被称之为“业”。乾隆三年的一份绝卖园地契中写道:
    立卖契金能五、金学先祖遗园地一片,计四号,坐落土名陈村住基,系良字乙千五百廿四号,计地卅九步;良字乙千五百卅五号,计地廿步;良字乙千五百卅六号,计地十八步八分四厘,良字乙千五百卅七号,计地十四步八分五厘。四号地共计九十贰步二分九厘,共计税四分六厘三毫四系五忽。先年父叔手将地立契出当与王  名下为业,今因急用,自情愿将父名下该业一半,共计地四十六步三分四厘五毫,该税贰分三厘乙毫七系贰忽五,一并绝卖与王  名下为业。(例7)(注: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1233—1234、1314页。)
    这一契约所记载的是金能五与金学先二人的父辈将契中的土地当给了王氏,而现在金能五和金学先又将该出当的土地中的一半绝卖给王氏的事实。契约在三个不同的地方使用了“业”的概念:金能五和金学先的父辈将土地当给王氏后,对王氏所获得的权利称之为“业”,其表达为“当与王  名下为业”;对金能五和金学先的父辈将土地出当后剩下的权利也称之为“业”,在该契约中要绝卖的正是这一“业”,其表达为“父名下该业”;而绝卖后王氏所获得的权利也被称之为“业”,其表达为“一并绝卖与王  名下为业”。
    另一个契约实例是嘉庆十一年安徽省休宁县吴惟大的卖佃契:
    立杜卖佃契人贰十六都四图吴惟大,今因急用,自愿央中将承祖遗下佃业乙号,坐落土名马颈坳,计佃贰亩贰分,计田大小四丘,凭中出卖与贰十七都贰图朱  名下为业……其佃即交买人管业,另发耕种。(例8)(注: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1233—1234、1314页。)
    该契所出卖的标的也是永佃权,与前述例4所不同的是,例4中的卖主拥有对土地的完整的权利,田骨与田皮并未分离,卖主以该契将土地租种权出卖与他人,并且言明“永不许增租押借夺佃”,“一地二养,子孙世守”,从而形成永佃权;而在本例中,卖主对土地并不享有完整的权利,其从祖上继承下来的仅仅是“佃业”,可见田骨与田皮已经分离,现在卖主将其所享有的“佃业”卖至朱姓“名下为业”,出卖后“其佃即交买人管业”。这一契约表明,清人不但称佃权为“佃业”,而且这种“佃业”一旦形成,还可以转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清代四川自流井(后同贡井合称自贡)盛产井盐,其生产方式已经与农业生产有了很大的差别。在盐业生产过程中遗留下了大量的民间契约。(注:据有学者称,仅自贡市档案馆就存有约三千件,参见吴天颖、冉光荣:《四川盐业契约文书初步研究》,载自贡市档案馆等合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21页。)与农业地区相比,盐业生产地区有着自己独特的习惯用语,例如在农业地区的土地租佃契约中常见“租与某人名下永远为业”这样的习惯用语,但在盐业生产地区的出租契约中常见的却是“租与某人名下淘办推煎”,或“租与某人名下淘锉推煎”,而并不多见使用“业”的概念。但是在有关盐业生产的契约中,也可以看到“业”的概念的三种使用方式,分别如下:
    立杜卖地脉井日份文约人王绍宽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