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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里制与基层社会结构

时间:2009-7-24 13:47:20  来源:不详
    越邑里、官市院垣,若故坏决道出入,及盗启门户,皆赎黥。其垣坏高不盈五尺者,除。
    捕罪人及以县官事征召人,所征召、捕越邑里、官市院垣,追捕征者得随迹出入[2](第157页)。
    这里规定了私自翻越邑里、官市墙垣和偷开里门者的具体量刑标准:“皆赎黥”。当损坏的墙垣没有达到五尺高度,属于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只有在抓捕罪犯和为公家征调人员时,而罪犯和应征人员越墙逃亡,为了抓捕的需要,才可以跟踪罪犯或者逃亡者的踪迹越墙追捕。显然,这是秦律的延续。
    里与里之间有统一规划的道路供居民交通往来,沿道路设置沟渠,种植树木,并有一定的公共用地。《二年律令·田律》云:
    盗侵巷、術、谷巷、树巷及垦食之,罚金二两[2](第166页)。
    《说文》谓“巷,里中道也,从邑从共,皆在邑中所共也”。“術,邑中道也。”巷、術都是居邑中间的道路,邑大于里,一个邑包括若干个里。里内的公用道路称为“巷”,里与里之间的道路称为“術”。按《说文》:“泉出通川为谷”。从文意上看,律文所说的“谷巷”应是指因溪水而设的道路,“树巷”是林木间的道路。个人不得侵占里邑内的交通道路,也不能垦种溪流、林木间的荒地,违反者“罚金二两”。不过,这儿的溪水和树木是天然的还是人为的,则值得研究。青川秦牍记载的秦武王二年《更修为田律》有云“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3](第51页) 《二年律令·田律》完全沿袭了秦律的文字而有所补充,律文云“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乡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道有陷败不可行者,罚其啬夫、吏主者黄金各二两。”[2](第166页) 所谓“邑中道”即邑内里与里之间的道路,乡啬夫负责整修邑内道路,田典负责整修田间道路。这邑内道路和田间道路都属于“大除道及阪险”的范围。众所周知,秦简田律在规定整修道路沟渠的同时还硬性规定了田间阡陌系统,而道路津梁和阡陌是同一个体系的不同组成部分,都是按照一定标准设立的,那么,上举律文的“谷巷”之“谷”和“树巷”之“树”也应是经过规划设立而不是自然的溪流和林木,尽管不排除这种规划有因地制宜地利用自然溪流和林木的成分在内。
    第二,每里设里门若干,定时开闭,有专人管理,统一时间出入。上举《户律》谓“居处相察,出入相司”之“出入”就是指统一出入里门而言。里门按数字和方位编排,居延汉简有反映,略举数条于下:
    “居延西道里不更许宗,年卅十五,长七尺二寸,自有舍,入里一门”(37·23)[4](第60页)。
    “终古燧卒,东郡临邑高平里召胜,字游翁,贳卖九稯曲布三匹,匹三百卅三,凡直千,觻得富里张公子所,舍在里中二门东入。任者,同里徐广君”(282·5)[4](第472页)。
    “惊里燧卒,东郡临邑吕里王广,卷上字次君,贳卖八稯布一匹,直二百九十,觻得安定里随方子惠所,舍在上中门第二里三门东入。任者阎少季、薛少卿”(287·13)[4](第485页)。
    “包自有舍入里五门东入舍,居延……能长君舍禄福广汉”(340·33)[4](第534页)。
    简文说,里的名称或者单独命名,或者以数字为序;每里设门若干,简文中的一门、二门、三门、五门都是指一个里的里门序数。里并排设置,门沿路而开,有里监门监视里民出入。当外来人员需要入住时要登记备查,同时要有担保人。简文所记载的终古燧卒召胜虽然服役边郡,但原籍是东郡临邑高平里,现在和觻得富里张公子住在一起,是临时居住人口,于是由和张公子同里的徐广君担保,“任者”就是保人。王广和召胜同为燧卒,同是东郡人,王广比召胜多了一个保人。这儿虽然是边郡情况,但作为基层行政组织,其组织管理应该与内郡一致。
    因为一个里有几个门,为了统一开、关时间,里门的钥匙由里典、田典统一保管。《二年律令·户律》云:
    田、典更挟里门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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