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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里制与基层社会结构

时间:2009-7-24 13:47:20  来源:不详
1997年。周长山《汉代城市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那么,里究竟是城市的专有组织,还是城市和乡村的通制?二者有没有区别?笔者以为,从制度设计的层面看,秦汉时代不存在乡村之里和城市之里的区别,但从里的空间分布看,里则有一个由城邑向乡村发散、由初期的城邑之里发展为乡村之里并以乡村之里为主的过程。这要从战国城乡关系说起。
    笔者曾经指出,战国以前的国家结构在外部形态上和欧洲、埃及的古代国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城市国家,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城邦,领土国家是到战国时期才形成的。但战国时代的领土国家和后世相比有着时代特点,这就是社会成员仍然集中居住于城邑之中,农业人口是城市居民的主体,而不是像后世那样,农业人口分散于乡村,城市以非农业人口为主。苏秦曾谓齐宣王说“临淄之中七万户,臣窃度之,不下户三男子,三七二十一万,不待发于远县,而临淄之卒固已二十一万矣。临淄甚富而实,其民无不吹竽鼓瑟,弹琴击筑,斗鸡走狗,六搏踏鞠者。临淄之途,车轴击,人肩摩,连衽成帷,举袂成幕,挥汗成雨,家殷人足,志高气扬”[5](卷六十九《苏秦列传》)。今人多据此认为临淄是最著名的工商业都市,这当然有其道理,但是并不能据此认定临淄人口的主体是非农业人口。尽管限于史料,我们无法作出精确的统计,但是从逻辑上可以判定这七万户居民绝大多数是农民。因为按照战国通制,服兵役的主体是农民,商人另立户籍,一般情况下是不服兵役的,这是一个常识,苏秦不可能不知道,如果这七万户的主体是工商之家,是不存在所有男子都要当兵的问题的,苏秦的游说也就失去了说服力。结合上举《管子·大匡》“凡仕者近宫,不仕与耕者近门,工贾近市”来看,临淄七万户居民中的绝大多数是“近门”之“耕者”。当然这些城邑中的农民并不是一成不变地居住在某一个城邑,随着人口的增加,社会矛盾的发展,领土的扩大,或者国家有计划地移民以建立新的城邑,或者是居民自行迁徙、聚而成邑,因而不断地有新的居邑生成。这新的居邑不是如后人理解的乡村那样,在建筑形式上也是城邑,只是规模比较小。若干个新城邑就构成了一个县,战国时县制就是这样发展起来的。
    西汉初年,因为战争,诸多人口曾逃亡山林,所以刘邦称帝伊始就诏令天下,要求那些逃亡山林的人口各归本籍,重新登记户口,回到原来的乡里之中。诏令要求和实践结果总是有距离的,回到原籍的只能是逃亡人口的一部分,散居乡野的人口比重肯定大于以往。但是,从制度层面讲,城乡结构和战国没有什么本质差别,城市里的居民仍以农业人口为主。上举律文对里制内部道路、河流、公共用地的规定显然是针对农民的,那些比邻而居、相互监督、统一出入的里民仍然以农民为主。当国家集中安置农民时,依然是建城立邑,分里而治。晁错曾上书文帝,建议移民实边,令移民“家室田作,且以备之”。在“要害之处,通川之道,调立城邑,毋下千家,为中周虎落。先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予冬夏衣,……如是,则邑里相救助,赴胡不避死”。文帝初步采纳了这一建议之后,晁错又上书说:“臣闻古之徙远方以实广虚也,相其阴阳之和,尝水泉之味,审其土地之宜,观其草木之饶,然后营邑立城,制里割宅,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为筑室,家有一堂二内,门户之闭,置器物焉,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此民所以轻去故乡而劝至新邑也”[6](卷四十九《爰盎晁错传》)。晁错的第二个奏疏是针对第一个而言的,是在汉文帝采纳了移民实边的建议之后为了进一步安置移民而上的建议,是对前一个奏疏的补充。前者仅仅提出了一个框架,后者则是前者的细化。前者提出了在“要害之处,通川之道,调立城邑”的基本规模,即一城千家。后者则以古制的名义对“调立城邑”作出详细的规划,重点是“制里割宅”,包括“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为筑室,家有一堂二内,门户之闭,置器物焉”,从而实现使民“轻去故乡而劝至新邑”的目的。综合晁错的两段奏文,我们可以看出晁错的“调立城邑”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城外建立军事防御设施,二是城内的“制里割宅”。参以上举居延汉简37·23、282·5、287·13、340·33诸简文所记录的里的设置情况,说明晁错所言是付诸实践的,在西北地区的里确实是设置于城邑之内的。值得注意的是,晁错的第二个奏疏是托名“古者”提出的,正说明其“制里割宅”与旧制度的延续性。衡以上举云梦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关于里制的一系列规定,我们可以判断晁错所述是内地之里在边地的翻版,区别在于内地城邑周围不存在西北地区的“中周虎落”等军事设施而已。
    那么,我们能否认定汉代的里只设置于城邑?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里因人而设,站在国家立场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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