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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里制与基层社会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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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7:2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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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了改变,自然地变为庶人。以第十八级爵大庶长而论,其“后子”的法定爵位是第八级公乘,公乘的“后子”为第六级官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不更“后子”为上造,上造之子全部为庶人;至于大庶长的“后子”的兄弟们傅籍以后,只能有两个人为第四级不更,其余兄弟一律为第二级上造,不更和上造之子则通通为公卒。也就是说,一个大庶长的爵位最多由“后子”传四代就递减为平民,大庶长“后子”之外的其他诸子只能传两代就自然失去爵位。 然而,爵位和土地住宅相连,而土地住宅一经授予即归私有,是不再收回的。军功地主的子孙虽然因为继承制度的规定而丧失其祖、父的爵位,其祖、父的高门广宅则代代相传下来了,则汉初的爵位、住宅相一致的制度就无法维持,原来里内居民的等级有序的居住形态自然改变。这也是史籍所说的“里有公侯之富,邑有人君之尊”的成因之一。这些军功地主的后代们虽然没有其祖、父的政治特权,但仍然凭其经济势力威福乡里,形成大大小小的“豪民”。汉武帝设刺史监察地方,其“六条问事”中的第一条就是打击“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6](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这些“强宗豪右”的形成恰恰是制度使然,是无法按照军功等级循名责实的。既然如此,所谓的“居处相察,出入相司”的规定只能停留在文字上,里吏对这些豪民生产、生活行为也就不存在依法监督的问题,就是他们应该交纳、承担的赋税和徭役也不敢按制度征缴调发,转而加在普通农民头上。《盐铁论·未通》载文学语云:“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资征赋,常取给见民。田家又被其劳,故不齐出于南亩也。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刻急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色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录民数创于恶吏,去尤甚而就少愈多”。文学们所说的现象并不是汉武帝“军阵数起”时才有的,也并不因为汉武帝以后汉匈战争的停止而消失,这是社会结构变动的必然结果,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政治黑暗的加剧而日益严重,并最终导致统一王朝的覆亡。 基于上述原因,国家通过里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就逻辑地处于弱化过程之中,原来按照身份等级分区居住、尊卑高低、界限分明的人际关系必然改变。最基本的体现就是那些已经降为平民身份却称雄地方的军功地主后代的住宅田产与其政治身份是不相符合的。不仅仅是这些凭借其祖、父的余荫横行乡里的豪民田宅逾制,就是那些庶民也有一部分因为经营有方,成为富甲一方的手工业主、商人而纵横天下。当然,更多的农民因为赋税徭役的压迫,不得不“卖田宅,鬻子孙以尝债”,其住宅、土地逐步地集中于地主豪强、官僚贵戚手中。那些失地农民要么离乡背井,成为流民;要么成为私家地主的依附民,或者沦为奴隶。原来等级有序的社会结构因为财富的变动而不断改变。为了保证税源和役源,尽管国家不断地采用种种措施安辑流民,释放奴婢,但是都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历史命运。虽然不断地将流民编入户籍,又不断地有新的流民产生,始终无法恢复原来的社会秩序。按照制度,那些重新入籍的贫民一般通过“假田”或者“赋田”的方式从官府得到小块土地,同时也重新登记户口、编入乡里。但是,因招徕流民而设之里都是贫民之里,沉重的徭役赋税负担,又迅速地使这些农民破产流亡,这些小农的田宅又为富人所有,农民不得不重复离乡背井的老路,流散四方。所以,官府无法将他们稳定地置于行政力量的控制之下,不能像以往那样将他们按照什伍组织编制起来,设里以治。其客观结果,是这些流民们在居住空间上就有了较大的自由度,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官府的控制,原来等级有序的乡里结构也就一直处于变化之中。 再看城市之里和农村之里的关系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人们关注的是每里的户数多少、里吏的构成和职能,从未注意秦汉时代城市和乡村之里的区别问题,没有从城乡关系的角度考察里制与社会结构的变迁,似乎这是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秦汉既然是农业社会,农民是社会成员的主体,作为基层行政组织的里当然设置于农村。只有日本学者宫崎市定从城市国家的立场出发,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汉代的里均设于城市,汉代不存在散居于城郭之外的自然村落,自然也就不存在乡村的里[7]。这在国内的学术界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研究汉代乡村社会者理所当然地将里作为乡村基层组织,研究城市史者则强调里是城市居民的行政组织,而二者所依据的史料则相同(注:国内学界研究乡里者,大都不分城市和乡村之别,都是笼统言之。只有马新和周长山在研究汉代乡村和城市史时才对里制加以乡村和城市的区别,分别见: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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