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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里制与基层社会结构

时间:2009-7-24 13:47:20  来源:不详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
    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家室居民里中者,以亡论之[2](第175页)。
    五大夫是二十等爵位的第九级,属于高爵,五大夫以下属于低爵。五大夫以下和没有爵位的人一样都要按照五家为伍的制度编制起来,每户人家都以券书为凭证,以防止冒充。彼此之间,互相监督,互相检举,发现有偷盗、逃亡等行为和可疑现象,立即向里典和相关官吏报告。从逻辑上分析,五大夫以上的人群,是不“比地为伍”的,也就不存在“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的问题。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都是罪犯,其家庭不能和平民以及有爵位的人居住在一起,否则“以亡论之”,就是以逃亡论处。为什么以逃亡罪论处?就是因为这些罪犯家属有专门的居住区,和平民、有爵位的人分开居住,他们离开专门居住区、住到普通人的居住区,就等于逃亡。这至少说明,当时居民按照身份分为三个居住区:一是五大夫以上的高爵人群,二是五大夫下低爵人群和庶人,三是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等特殊人群。
    若就《二年律令》所示,居住区的划分不止上述三类。《户律》曾规定了社会各阶层的授田、宅的数量等级,其二十级的最高级别列侯是一百零五顷田和一百零五区住宅,最低级别公士是一顷半土地和一区半住宅。此外有授田资格的还有公卒、士伍、庶人、司寇、隐官五个阶层,其中公卒、士伍、庶人都是田一顷、宅一区,司寇和隐官则是田五十亩、宅半区。司寇是两岁刑,按照传统解释其所服劳役是在边境候望敌情,“司寇”也就是“伺寇”。隐官是刑满释放人员,因为受肉刑肢体伤残,异于常人而居住在常人看不到的地方役事于官府。根据律文,司寇不一定在边境伺敌,否则,人在边境服劳役,其所受之田如何耕种?合理的解释应该是司寇是有人身自由的刑徒,所以授予庶人一半的田宅;隐官因为肢体残疾、要在官府中从事手工业生产而不和常人住在一起而得名,也授予一半田宅。既然隐官之得名在于其居住地隐蔽,则另有居住区无疑;同理,司寇也应有其专门的居住区。
    为什么要按照身份划分不同的居住区?这除了传统的等级观念尊卑有别、不同地位者特权不同之外,还有着现实实践的必要。因为在授田制之下,住宅大小和身份成正比,有爵位的大于无爵位的,高爵大于低爵。《户律》对此有着详细规定:
    宅之大,方三十步。彻候受百五宅,关内候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五大夫二十五宅,公乘二十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鸟三宅,上造一宅半宅,公卒、士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2](第176页)。
    现在可以明白五大夫以上不比地为伍在操作层面的原因了。方三十步为一宅,第十级爵即左庶长有宅七十四区,占地广大,若比地为伍,使之“居处相察,出入相司”在实践上是不可能的。若同伍之人爵位较低或者没有爵位,因为地位悬殊谈不上对这些高爵者的“相察”和“相司”;若同伍者爵位相当,则因住宅广大、彼此距离太远,也谈不上“相察”、“相司”。比较而言,五大夫以下的低爵和无爵者就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了。
    居民分区居住,本是春秋战国传统,不过,那是按照职业区分的。《国语·齐语》记管仲对齐桓公说:“昔圣王之处士也,使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也就是人们所熟知的士农工商四民分居。不过,要指出的是,这儿的士农工商都是指城中居民,他们都住在城中,在春秋时代,是不存在后世的城乡分野的。所谓使士“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云云,都是为了便于士农工商四民各司其业的方便。士之“就闲燕”是指使士居住在清净优越的地方以讲求孝、敬、尊卑以维护宗族贵族统治秩序;工“就官府”是工商食官使然,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生产,自然要“就官府”;商以贸易,故“就市井”;而农夫的任务是耕种,所以“就田野”,但这儿的“就田野”决不意味着农夫住在城外。《管子·大匡》云齐桓公在管仲的辅佐之下,分配住宅的原则是“凡仕者近宫,不仕与耕者近门,工贾近市”。这儿的“不仕与耕者近门”之“门”是指都城城门。为处理公务方便而“仕者近宫”;“工贾近市”则是交易需要;而农田在城外,农夫和那些没有作官的人为了出城耕作的方便而住在城门里侧。当然,这里所引《管子》的话并不是制度规定,也不是管仲时代的真实记录,而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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