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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里制与基层社会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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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7:2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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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者们的附托之词,但用以说明春秋战国时期居民按职业分区而居是有其史料意义的。因为社会结构的变迁,秦汉不可能完全继续先秦的四民分居的传统,但是从户籍上看,商人有市籍,按照五家为伍的编制相互监督,起码有集中的居住区,还有一定程度的历史遗存。而上述按照爵位高低“比地为伍”的规定更丰富了我们对秦汉社会的认识。 当然,没有爵位的人彼此之间也是有贫富差别的,秦汉都按照财产多少将民户分为不同等级,韩信就因为“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5](卷九十二《淮阴侯列传》),至少说明在秦朝不“贫”是“为吏”的条件之一,“为吏”有一定的财产标准。西汉初期规定,“资算十以上得宦”,“有市籍”和“无资”者均“不得宦”,汉景帝后元二年降低选官的资产标准,令“资算四得宦,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6](卷五《景帝纪》)。资算标准是每万钱征一百二十钱为一算,十算即家资十万。按汉初标准,十万是中产之家,学界据此推定汉代户等依据财产差异至少分为上中下三等,大体符合实际情况。经济上的户等不同,政治权利也不同,在居住形态上自然要有所体现,大体上是富户靠近城中心,贫者靠近城墙,如陈平少时家贫,“家乃负郭穷巷,以席为门”[5](卷五十六《陈丞相世家》)。“负郭”即紧靠城郭,透露出以财产划分居住区的信息。这和按照爵位户等分区为伍的精神是一致的。 至此,我们对秦汉时代里的面积大小可获得一个明确的认识:里民的身份不同,住宅面积不同,文献记载的无论是百户一里,还是五十户一里,都说明里是一个户籍管理单位,而不是一个地域单位。既然里的户数相同,那么高爵之里和低爵之里、穷人之里和富人之里的面积自然有大小之别。以往把汉代之里看作是整齐划一、面积相同的豆腐块结构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二、里的分布和基层社会结构的变迁
上述里制的设置及其功能,都是以秦和西汉前期的资料为依据的,说明的是秦和西汉前期状况。而秦汉历时四百余年,社会变迁巨大,里制——这个作为国家控制平民最基层的行政组织无论在功能还是在组织形式上都会发生相应的改变。探讨这一变迁的过程和原因,才是把握秦汉社会结构变迁的关键。当然,因为资料的缺略,研究这个变迁的过程和原因是十分困难的,这也是前贤时哲一直是静态地叙述而没有动态分析秦汉里制变迁的客观原因。但是,如果我们主观上意识到历史发展因时而异,时时用“变”的眼光看待历史存在,就以现有资料而论,起码我们可以在如下三个方面对秦汉里制的变迁获得新的认识:一是里民的身份问题,二是城市之里和乡村之里的关系问题,三是邻里关系问题。 现在先谈第一点。上已指出,商鞅变法,严格什伍乡里制度,“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单从“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这句话,是看不出里民之间的身份区别的。然而,若结合“名尊卑爵制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5](卷六十八《商君列传》) 来分析,就不难明白,商鞅的“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是包含着按照身份高低尊卑的内容在内的,所谓同伍之民都是身份相同或者相近之民,尊卑不同是不能同伍的,在空间上也要分区居住,不能混淆。陈胜、吴广等人居住于“闾左”就是因为“闾左”之民和闾右之民身份不同。上举秦简和汉简律文关于按照身份高低、五家为伍、分区居住的规定正是其法律体现。但是,当历史的车轮进入西汉以后,这种按照身份高低、分别为伍、分区居住的制度就逻辑地处于瓦解之中。 上已指出,秦朝和西汉前期是一个严格按照二十级军功爵划分尊卑的等级社会,里民的住宅规划也是按照爵位高低排列,不同等第的人是不能居住在一起的。但是,军功之家的爵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不仅仅爵位因功劳变动而有升降,也不仅仅是军功爵者因违法犯罪而被免爵,更主要的是因为爵位在继承转移过程中的变化所导致的身份改变。按照《二年律令》所表明的继承制度,爵位是降级不均等继承制,即在军功爵者有多个子男的情况下,按照嫡长子继承制原则,确定一人为“后子”即法定继承人降级继承其父亲爵位,其余诸子成年以后还在继承期期间即由官府授予爵位,所授予的爵位级别低于“后子”所应继承的爵级;“后子”的这些兄弟们在获得政府授予的爵位以后,就不能再对其父亲的爵位提出继承要求。这样经过数代传承,这些大大小小的军功地主的身份就发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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