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古璽彙編》2548“{尸/昜}子”,原誤釋爲“{亻易}”,吳振武先生曾改釋爲“偒(傷)”。説見《〈古璽彙編〉釋文訂補及分類修訂》,《古文字論集(初編)》,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吳多泰中國語文研究中心1983年,507頁。“{尸/二/昜}”、“{尸/昜}”分別是“{尸/二}昜”、“尸昜”的合文。作合文而不加合文符號,在古璽中是很常見的,不足爲怪。“{尸/二}”、“尸”一字異構,與“夷”往往通用,如包山簡180“{貝童}筍侌{尸/二}安”,“ {尸/二}安”,舊誤釋爲“仁女”。以“{尸/二}安”爲名,即讀爲“夷安”,蓋取平安之意。《古璽彙編》3292“{尸/二}鵑”私璽,原誤釋爲“仁□”,用作姓氏的“{尸/二}”也當讀“夷”,古有夷姓,可比照。
〔38〕説見吳振武:《古璽姓氏考(複姓十五篇)》,《出土文獻研究》第三輯,中華書局1998年,85頁;施謝捷:《古璽印文字考釋五篇》,《南京師大學報》1996年第4期,126頁。
〔39〕參看施謝捷:《古璽印考釋五篇》,《印林》1995年第16卷第2期,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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