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高年”。同时成帝也未提及爵位高低对赐杖制度的影响,可能这种限制很早就被取消了。
东汉时期尽管名义上还是七十赐杖,如《续汉书·礼仪志》载:
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七十者授之以玉杖,餔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玉杖长尺,端以鸠鸟为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
《论衡·谢短篇》载:
七十赐王杖,何起?着鸠于杖末,不着爵,何杖?苟以鸠为善,不赐鸠而赐杖而不爵,何说?
郑司农在《周礼·秋官·伊耆氏》注中说:
谓年七十当以王命受杖者。今时亦命之为王杖。
但实际上,年龄不到七十的老人也有接受赐杖的。“幼伯” 六十八岁受王杖,就是一例。这应该说是一项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汉代大夫七十赐杖的制度源于先秦古制。《后汉书·安帝纪》载安帝元初四年诏曰:
又《月令》:“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方今案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虽有糜粥,糠秕相半,长吏怠事,莫有躬亲,甚违诏书养老之意。其务崇仁恕,赈护独寡,称朕意焉。
《礼记·月令》这段话亦见于《吕氏春秋·仲秋纪》。高诱注曰:“今之八月,比户赐高年鸠杖粉粢。”《周礼·秋官·伊耆氏》载:“共王之齿杖。”郑玄注:“王之所以赐老者之杖。”郑司农也认为相当于汉代之赐王杖。《礼记·王制》载:
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
陈祥道曰:
大夫七十而赐之杖。此五十而杖者,盖杖于家及乡国者,不必待赐。杖于朝,则非赐不可也。
陈祥道认为大夫七十由国家赐杖,正合先秦古制,新出汉律可为旁证。
三、王杖持有者享有的优待
赐杖是汉代国家“高年养老”的一项重要内容。[11]高龄老人得到国家赐杖,就可以享有国家给与的一定的优待政策。这在武威《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令册》中记载得很详细。从诏令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持有王杖者享有这样几项优待:
1、王杖持有者如使者持节,官吏或他人不得擅自征召、辱骂、殴打持杖者,否则处以极刑。《王杖十简》曰:“高年受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王杖诏令册》中提到的“云阳白水亭长张熬”、“汝南郡男子王安世”、“南郡亭长司马护”、“长安东乡啬夫田宣”、“陕西男子张汤”等“亭长二人、乡啬二人、白衣民三人”及《王杖十简》中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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