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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七十赐杖”制度及相关问题考辨——张家山汉简《傅律》初探

时间:2009-7-24 13:49:41  来源:不详
(徭)戍而病盈卒岁及 (系),毋聂(摄)。[25]

 

“睆老”者由于没有达到“免老”标准,所以仍须服徭役。但是“睆老”者所服徭役的劳动量是其同级爵位而正常服役者的一半,同时服役仅限于“邑中事”,如果生病不能服役满一年,国家也不予追究。其次,“睆老”者之子可免于参加运粮的差使。《徭律》载:

 

诸当行粟,独与若父母居老如睆老,其父母罢 (癃)者,皆勿行。[26]

 

这是说,如果“睆老”者、“免老”者或“罢 (癃)”者只有一个儿子,其子则不必参加为官府运粮的徭役。

从“睆老”者减半服徭役的特点出发,我们认为此制亦源于先秦。银雀山汉墓竹简《田法》载:

 

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年十四,皆为半作。[27]

 

这里的“半作”就包括减半服徭役的意思。《田法》属战国时齐国人的作品,[28]因此,“睆老”这种制度可能在战国时期就已出现。

综上所述,汉代的养老制度在西汉初年就已经初具规模,“睆老”、“免老”、“赐杖”、“禀米”依次构成了养老制度四个年龄段的内容。同时,汉初养老制度中爵位等级的限制是非常明显的,高爵位者在各方面都享有优先权。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养老制度首先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并不为过。[29]这对我们正确认识先秦时期的养老制度也很有启发。另一方面,汉代的养老制度又是不断发展的,爵位等级对养老年龄的影响随着社会发展逐渐被取消,养老的年龄也逐渐降低,因此,养老的对像也越来越面向广大的平民阶层。这也是事实,是汉代养老制度不断进步的表现。

注释:
[1] 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发掘》,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辑室《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考古》196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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