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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法制史料概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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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0:1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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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年间湖北沙市附近的两座汉墓,出土大量竹简。其中一座出土1200枚简中800多枚为汉律。⑤悬泉汉简是西北一处遗址出土简牍数量最多者,经初步考察,见《贼律》、《田律》、《置吏律》、《盗律》、《令乙》、《兵令》、《仓令》等律令条款,又见《敦煌烽火品约》及有关驿传的品规。司法文书见《爰书》、《逮书》等多种。⑥1999年至2002年间内蒙古额济纳旗烽隧遗址又出土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参见林梅村《楼兰尼雅出土文书》,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 ② 参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汉简》,中华书局1991年版。 ③ 参见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熠《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本文简称《合校》。又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中华书局1994年版,本文简称《新简》。 ④ 参见李均明、刘军《汉代屯戍遗简法律志》,本书列入刘海年、杨一凡主编之《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二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⑤ 参见邢文主编《国际简帛研究通讯》第4卷第3期。 ⑥ 参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发掘简报》、《敦煌悬泉汉简内容概述》、《敦煌悬泉汉简释文选》,皆刊于《文物》2000年第5期。 余枚汉简,有两部册书与法制史有关,其中一册尚带完整的两道编绳,内容为调整行政关系的规约之类,其他涉及法制的残简也不少。①又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底湖南长沙走马楼井窖遗址出土的汉武帝时期竹简,总数逾万枚,经我们做过释文的百余枚简牍的内容,大多与汉代司法相关,透露了许多与法律改革有关的信息。 二、简牍法制史料的常见类型 简牍法制史料见存形式各异,大体可划分为成文法、判例、司法文书及起书证作用的官、私文书四大类。 成文法是法制史料的核心,常见称谓有律、令(诏书)、科、品等。 律,正律,成文法之主体,《尔雅·释诂》:“律,常也。”邢昺疏:“律者,常法也。”律文多以条款形式见存,如《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伤人,除。”商鞅制秦法,乃以李悝《法经》为蓝本,设《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汉萧何在此基础上增《户》、《兴》、《厩》三篇,世称《九章律》。所谓《九章律》乃为基本法,简牍所见尚有许多针对某一领域的专名律,如秦之《田律》、《仓律》、《效律》,汉之《行书律》、《赐律》、《置吏律》、《迁律》、《朝律》之类。律文中相当多的条款属于刑法范畴,每一条款含罪行与适用刑罚两大要素,但不尽然,许多用以调整民事关系或行政关系的条款未见上述两大要素,而仅见对做某事的要求,无处罚规定,如《秦简·秦律十八种·工人程》:“隶臣、下吏、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为矢程,赋之三日而当夏二日。”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对朝廷诸机构的设置及郡、县、乡吏员与秩级做了规定,亦无刑罚要素。 令与诏书实质同,通常指时任皇帝的指示,《尔雅·释诂》:“令,告也。”《说文》:“令,发号也。”《文选·为袁绍檄豫州》注:“《风俗通》:‘时王所制日令。’”令有两种形式:一为诏书,亦称诏书令,通常以下行文颁布,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制诏御史:禁毋出私金□□。或以金器入关,关谨籍书,出复以阅,出之。籍器、饰及所服者不用此令。”此类诏书,秦统一六国前称《命书》,见《散》604:“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内史郾民、臂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仟)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埒,正疆畔及千(仟)百(佰)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隄、利津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辄为之。”②秦并天下,“命书”改称“诏 ________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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