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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法制史料概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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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0:1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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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制乃中国古代等级制的重要体现,事关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及政治待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爵律》揭示了汉初爵级的许多具体内容,以往未见者为数不少,拙文《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通过对爵级赏赐田宅数量等差的分析,认为二十等爵可分为侯、卿、大夫、士四大等级。②朱绍侯先生撰《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分之为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爵、小爵四类,与刘劭《爵制》中提到的四个等级基本吻合,此外又对军功爵与赐田宅制度、与官级的对比、与妇女待遇、与爵位继承等做了全面论述。③ 田亩制度是历史研究的老课题,即使这样的课题,由于简牍法制史料的出土,也会引起新的讨论。例如青川秦墓《为田律》命书木牍出土之后,对其反映的田亩制度众说纷纭。简文见“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何谓“袤八则”之“则”,史书无载,正是难点所在。胡平生先生撰《青川秦墓木牍<为田律>所反映的田亩制度》一文,据阜阳汉简所见,指出“卅步为则”为解此谜提供了钥匙,得出了战国秦亩为四百八十步或二百四十步的结论,同时否定程瑶田关于“阡”的解说。④《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恰恰也有类似的条款,文云:“田广一步,袤二百卅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陌)道;百亩为顷,十顷一千(阡)道,道广二丈……”两相比较,“袤八则”即“长二百卅步”的结论得到印证,但曾被否定之程瑶田《阡陌考》所云“当千亩之间,故谓之阡”的说法又得以肯定。此外,《张家汉简·二年律令·田律》涉及事项广泛,田亩之外,还反映授田及征税方式,臧知非先生于《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一文做过专门的论述。⑤ 关于处理与少数民族的关系,简牍史料亦可补古书所缺,如秦简见《属邦律》是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门条款。而《秦简·法律答问》中也有关于少数民族的政策,于豪亮先生曾研究这些律文及其历史背景,撰《秦王朝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及其历史作用》一文,得出结论云:“除开义渠以外,秦王朝制定的团结少数民族上层人物的政策和法律,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秦打败强大的楚国,巴人和蜀人提供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就是证据。”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周振鹤:《<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学术月刊》2003年第1期。 ② 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 ③ 朱绍侯:《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④ 胡平生:《青川秦墓木牍“为田律”所反映的田亩制度》,《文史》第19辑。 ⑤ 臧知非:《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江海学刊》2003年第3期。 ⑥ 于豪亮:《秦王朝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及其历史作用》,《于豪亮学术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 甚至在诸如对地痞无业者及弱势贫民的管理等这类不易被人注意的冷僻领域,简牍法制史料中也有体现,如吴骧先生撰《敦煌马圈湾汉简中的一组律令册》论述敦煌汉简由五支简组成的册书即是。① 简牍所见各式司法文书及书证,对人和事的描述细致入微,有利于历史研究者扩大视野及寻找切入点。以《新简》所见《栗君所责寇恩事》册为例,它不仅是研究汉代诉讼制度的生动材料,②也具体反映了当时的雇佣关系、债务关系、商品贸易等。③又悬泉汉简所见《爰书》及通行凭证,保存了大量朝廷及西域各国使者途经敦煌的记录,是研究丝路贸易及西域历史的珍贵史料。简文涉及西域都护管辖的楼兰(鄯善)、且末、小宛、精绝、扜弥、渠勒、于阗、蒲犁、皮山、大宛、莎车、疏勒、乌孙、姑墨、温宿、龟兹、仑头、乌垒、渠犁、危须、焉耆、狐胡、山国、车师等。亦见中亚古国如罽宾、乌弋、山离、大月氏、康居、祭越、钧耆、披垣等(后二者未见史载)。④ 以上仅举例说明简牍法制史料与历史研究的密切关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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