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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法制史料概说

时间:2009-7-24 13:50:13  来源:不详
:阑与清同类,当以从诸侯来诱论。”以旧判例类比。
    ③  参见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刊于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合编《汉简研究文集》。
 
《秦简·封诊式》亦与判例相关。《封诊式》是治狱文书的样本,为审讯、侦察、收捕等提供范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无案例之规程,如《治狱》:“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另一种是以案例做示范,如《封守》:“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封具此,毋(无)它当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与里人更守之。”此类示范,当源于具体案例,只是以天干甲、乙之类替代具体人名,使之规范、标准化,亦具判例特征。
司法文书是司法诉讼过程产生的相应文书,体现对成文法的执行与应用,多见于遗址出土简牍,种类较多,常见者如:
    司法笔录“爰书”,《史记·张汤传》:“传爰书,讯鞫论报。”苏林注:“谓传囚也。爰,易也。以此书易其辞处。”师古注:“爰,换也。以文书代换其口辞也。”爰书涉及内容广泛,名目繁多,今见如“验问爰书”、“自证爰书”、“驿马病死爰书”、“秋射爰书”、“病诊爰书”、“相牵证任爰书”、“卒不贳卖爰书”、“戍卒病死爰书”、“毋责爰书”等。从其内容可知“爰书”作为笔录文书包括原告、被告、证人言辞及现场勘查、侦察记录等。完整而典型之爰书如《新简》EPF22·1至36所见《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从许多简例中亦可看出,凡“验问爰书”,讯问前都要向当事人宣读有关法律条款,如“先以‘证财物故不以实,臧五百以上,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情)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先以‘证不言请(情)’律辨告”等。长沙走马楼汉简则仅称“先以‘证律’辨告”,此或为西汉较早时用法。所谓“证律”,当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所见“证不言请(情),以出入罪人者,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狱未鞫而更言请(情)者,除。吏谨先以辨告证”。
    起诉书“劾状”,通常由呈文、劾文、状辞三部分合成,例如:
    建武六年三月庚子朔甲辰,不侵守候长业敢言之。①
    乃今月三日壬寅,居延常安亭长王闳、闳子男同、攻虏亭长赵常及客民赵闳、范翕等五人俱亡,皆共盗官兵,臧千钱以上,带大刀剑及铍各一,又各持锥,小尺白刀、箴各一,兰越甲渠当曲隧塞,从河水中天田出。案:常等持禁物兰越塞,于边关傲逐捕未得,它案验未竟。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新简》EPT68·54、55。
②  《新简》EPT68·59至67。
 
状辞曰:公乘居延中宿里,年五十岁,姓陈氏,今年正月中,府补业守候长,署不侵部,主领吏迹候备虏盗贼为职。乃今月三日壬寅,居延常安亭长王闳、闳子男同、攻虏亭长赵常及客民赵闳、范翕等五人俱亡,皆共盗官兵,臧千钱以上,带大刀剑及铍各一,又各持锥,小尺白刀、箴各一,兰越甲渠当曲隧塞,从河水中天田出。案:常等持禁物兰越塞,于边关儌逐捕未得,它案验未竟,以此知而劾无长吏使,劾者状具此。①
建武六年三月庚子朔甲辰,不侵守候长业劾移居延狱以律令从事。②
三月己酉,甲渠守候移居延,写移如律令。
    掾谭、令史嘉。③
    
以上劾状,第一、四段为呈文,第二段为“劾文”,第三段为“状辞”,第五段为上级机构甲渠候的转呈文。“劾文”是劾状的主体,内容为被告犯罪违纪事实及处理报告。“状辞”是原告的起诉文,主要内容与“劾文”同,但文首必具原告姓、名、县、爵、年、官职或身份的说明。简牍所见劾状通常为公诉案,由官吏代表官方起诉,不设专门的监察机构。④
    “爰书”与“劾状”是简牍中最常见的司法文书。此外尚见“变事书”。日本学者大庭脩先生曾复原由12枚简组成的“变事书”册即其典型。⑤变事指各种紧急事变,对国家与社会的危害通常比较严重,所以可直报朝廷,不像一般文书须逐级上报。文首常称“粪土臣某昧死再拜”之类,与常规上行文称“敢言之”程度有别。关于行政违纪检查的文书有“举书”。一般情况下,“举书”本身仅对违纪事实做概括提示,实质内容在其附件“举名籍”中。“举”的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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