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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法制史料概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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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0:1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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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很多,如《新简》EPT50·44、EPT59·410“行塞举”,《合校》126·26“卒兵举”,《合校》145·5“吏去署举”,《新简》EPT52·83“邮书课举”等。有关逮捕事宜者有“逮书”等。⑥ 各式官私文书在司法诉讼中都有可能成为书证,但有些文书是专为特定的律令条款而设,二者相互对应,此为狭义之书证,简牍所见如: “守御器簿”是各级屯戍组织配备守城防御器材的账簿,如肩水金关遗址出土的 EJT37·1537至1558简《橐他莫当隧始建国二年五月守御器簿》即是。⑦与此类“守御器簿”相应的法律条款为“守御器品”,《散》203简见“郡、都尉、候障、亭隧守御器品”即是,它是各级军事屯戍组织配备守御器具数量、品种的规定,也是核查守御器具的依据。诉讼发生时,“守御器簿”即成为书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新简》EPT68·68至76。 ② 《新简》EPT68·57、58。 ③ 《新简》EPT68·56。 ④ 参见李均明《居延汉简诉讼文书二种》,刊于《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⑤ 详见大庭脩著、徐世虹译《汉简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0—66页。 ⑥ 《新简》EPT51·470。 ⑦ 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汉简研究文集》,第144—145页。 “吏日迹簿”是边塞候长、候史日常巡逻活动的统计,如《新简》EPT56·25:“候长充、候史谊,三月戊申积(当为“尽”字之误)丁丑积卅日,日迹从第四隧南界北尽第九隧北界,毋兰越塞出入天田迹。”此类统计是当时执行《北边挈令第四》的书证。《合校》10.28:“北边挈令第四:候长、候史日迹及将军吏劳二日皆当三日。”可想而知,如果无相应的“吏日迹簿”作为书证,则《北边挈令第四》无法实行。 债券为买卖契约,是处理债务关系的司法书证,如《合校》26·1:“建昭二年闰月丙戌,甲渠令史董子方买鄣卒□威裘一领,直七百五十,约至春钱毕已,旁人杜君隽。”一旦打官司,法官即以债券为书证执行有关法律,所以债券形成后不能随意修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诸诈增减券书,及为书故诈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赃为盗。” “先令券书”是古代遗嘱的称谓,《散》1078至1094简所见为一“先令券书”册,当为遗嘱抄件(因篇幅太长,文略)。汉律对其书证作用有明确规定,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表明如果无此书证,相关法律便无从执行。 以上仅举数例说明。司法书证种类繁多,乃为法制史料中潜力最大的一类,尚待进一步发掘利用。 三、简牍法制史料与历史研究的密切关系 简牍法制史料不仅对研究战国、秦汉乃至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有重大意义,也为同时期历史研究的各个领域提供了翔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正如何兹全先生所云“存世的历史文献是有定数的,地下埋藏的甲骨、金文、简牍却是无限量的,可能是极丰富的。中国历史学的开展,有赖于地下埋藏的简牍”①。甚至外国学者也能站在全球的角度庆幸简牍史料对历史研究的贡献,如鲁惟一先生认为简牍与帛书“是我们所拥有的渴望已久的材料,从而使我们比研究其他历史时期的同仁们要幸运的多。近年来发现的木牍、竹简和帛书大大地促进了汉代历史的研究,它对于我们的用处不下于甲骨文、克里特岛‘线形文字乙’和以色列‘死海古卷’的发现”②。简牍法制史料自然包含其中。 首先,法制史无疑是历史研究的一部分。中华法系早已闻名于世,但简牍史料出土之前,研究中华法系的史料主要是《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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