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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法制史料概说

时间:2009-7-24 13:50:1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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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额济纳汉简》,由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内蒙古师范大学、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联合整理,即将由广西师大出版社出版。
    ②  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本文简称《散》。
 
书”、“制书”,至汉又分为“策书”、“制书”、“诏书”、“诫敕”,用途各异。二为令条,以条款形式见存,如《合校》45·23:“·功令第卌五:候长、士吏皆试射,射去埻*[巩+巾]、弩力如发弩,发十二矢,中带矢六为程,过六矢,赐劳十五日。”①令条源于诏书,是经过编撰条款化的诏书,史载有《令甲》、《令乙》、《令丙》即是,《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九月诏:“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文颖注:“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律经是也。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注:“令有先后,故有令甲、令乙、令丙。”师古注:“如说是也,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
    科、品是对律、令的补充与细化。科多指事项,品则多与级次相关,《后汉书·桓谭传》:“校定科比”,注:“科谓事条,比谓类例。”《礼记·檀弓下》:“品节,斯之谓礼。”孔颖达疏:“品,阶格也;节,制断也。”《新简》EPE22·221至235见《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新简》EPT56·35至37见《大司农延奏罪人得入钱赎品》等即是。
    秦简所见《法律答问》是对律令的解释,通常采用问答形式,如《秦简·法律答问》:“‘侨(矫)丞令’可(何)殴(也)?为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殴(也)。”所解释大多涉及刑法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判例是司法当局从已经生效的判决中找出一些典型的、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例,予以公布,并作为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依据。
简牍时代,判例已被广泛应用,但迄今未引起人们充分重视。《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是迄今能见到的最早的判例集实物。奏谳文书本来是有关疑难案件的报告,属上行文,但《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每一则案例,不仅有疑难案件的上奏文,还有上级审核判决的结论,而后者属下行文。今见《奏谳书》所辑显然是从奏谳文书及其处理结果中挑选出包括春秋、秦及汉初的二十二则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可作为当时办案的依据。以判例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在《奏谳书》的行文中已有体现。②再者是西北出土的《王杖诏书令》亦可见多则作为法制依据的判例。③史载汉代的成文法与判例相辅相成,《汉书·刑法志》:及至孝武即位,“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中所云“决事比”即判例,师古注:“比,以例相比况也。”史书亦多见将判例编撰结集之事,如《后汉书·陈宠传》:陈宠“转为辞曹,掌天下狱讼。其所平决,无不厌服众心。时司徒辞讼,久者数十年,事类溷错,易为轻重,不良吏得生因缘。宠为昱撰《辞讼比》七卷,决事科条,皆以事类相从。昱奏上之,其后公府奉以为法”。亦证判例具法律效力。东汉应劭是编撰判例的大家,《后汉书·应劭传》:汉献帝建安年,应劭“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蠲去复重,为之节文。又集驳议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其见《汉书》二十五、《汉纪》四,皆删叙润色,以全本体”。文中所云《尚书旧事》、《决事比例》、《司徒都目》、《春秋断狱》皆为判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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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熠《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本文简称《合校》。又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本文简称《新简》。
    ②  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第三则案例所见“‘·人婢清助赵邯郸城,已即亡,从兄赵地,以亡之诸侯论。’今阑来送徙者,即诱南。·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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