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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法制史料概说

时间:2009-7-24 13:50:13  来源:不详
唐律疏议》,对此前的情形(诸如关于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早期形态)史书记载不甚清晰。自睡虎地秦简及张家山汉简出土后,才展现中华法系的早期轮廓,通过与唐律的比较,可了解其发展脉络,栗劲先生撰《秦律通论》一书,③正是利用睡虎地秦简,对秦律做了较全面的论述。已出土的汉律资料多于秦律,更有条件做深入系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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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何兹全:《简牍学与历史学》,《简帛研究》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②  鲁惟一著,孙晓、卜宪群译:《西北新近发现的汉代行政文书》,《简帛研究》第1辑。
③  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利用简牍法制史料研究具体问题,助益更大,以亲亲相匿为例:中国古代有亲亲相匿的传统,即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瞒罪行,法律不予制裁或可减轻处罚,汉唐相承,但简牍史料表明,秦及西汉时期的亲亲相匿是单向的,仅允许卑为尊隐,反向则治罪。而且《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收律》见“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论;妻有罪,夫告之,亦除其夫罪”。表明当时夫妻间尚不容隐,此后容隐范围才逐步扩大,至唐代才大致是双向的,唐律《同居相为隐》条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①又简牍所载具体事例可印证史书所云汉代法制改革事,以刑罚为例,张家山汉简尚见之“黥城旦舂”、“斩左止为城旦舂”等徒刑附加肉刑名,与秦制同,而长沙走马楼汉武帝时期简则见“髡钳笞钛左止(趾)”等,表明附加肉刑“黥”、“斩(斩脚)”已被耻辱刑“髡”、鞭笞及附加刑具所代替,证实汉文帝法制改革得以实行的史实。又如秦汉刑名“弃市”,以往多解释为斩首刑,近年张建国先生曾考证其为绞刑,引起争议,②而新近出土的额济纳汉简或可支持绞刑说,《额济纳汉简》2000ES9SF4·1至12册书简见“大恶及吏民诸有罪大逆无道、不孝子,绞”(此册为新莽物)。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亦见有关“不孝子”的适用刑罚,文云“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两相比较,可知前者或为新莽复古而改“弃市”名为“绞”。古有绞刑,如《左传》哀公二年:“若其有罪,绞缢以戮,桐棺三寸,不设属辟,无人于兆,下卿之罚也。”而魏晋之“弃市”即绞刑,难道秦汉无绞刑吗?非也,简牍史料当可表明秦汉之“弃市”亦为绞刑。关于简牍史料对法制研究的作用,刘海年先生评价之为:“大大丰富了人们对这一重要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认识,已经和正在改变这段法律史的研究状况。”③
    再者,简牍法制史料对历史研究的各个领域同样重要,例如: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明确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包括朝廷各机构及郡、县(道)乃至乡的各级官员的称谓与秩级,是研究当时各级官吏编制及政区划分的可信资料。如将它与诸如江苏连云港尹湾汉墓出土的《集簿》、《东海郡吏员簿》等一并考察,无疑可看出汉代中央集权政治的严密结构。阎步克先生发表的《从<秩律>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也谈“真二千石”》④等多篇论文对《秩律》做了深入探讨。廖伯源先生撰《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一》,通过对《秩律》的研究,得出了汉初县廷职能部门之主官乃至乡、亭主吏,都由朝廷任命,其后郡县长吏自行辟除属吏,乃形成于西汉中叶以后的结论。⑤周振鹤先生撰《<二年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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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
②  张建国:《秦汉弃市非斩刑辨》,载于其所著《帝制时代的中国法》一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③  刘海年:《文物中的法律史料及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
④  阎步克:《从<秩律>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也谈“真二千石”》,《史学月刊》2003年第12期;《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⑤  廖伯源:《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一》,《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3期。
 
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一文,分析了当时的郡县分等情况及其背景。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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