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 right没有类似性可言。但只要仔细想一想,立即看到一个共同点,这就是这两个关键词在中国的原来意义同它们表达的西方观念相距极大。“民主”的中文原意和de- mocracy相反,在古文中“权利”主要指权势和利益,当作动词用时,是指权衡利害,与西方right具有正确、理应等价值判断大不相同。故20世纪初熟悉西方思想的严复就不同意用“权利”译rights,而主张用具有道德含义的“民直”和“直”来表达。但是,严复这种更为准确的译法在中文里并不流行。现代汉语最后仍用“权利”译rights。这表明rights传人中国和democracy传人中国类似,都是用一个中文里原有但意义和西方观念极不同的词来表达现代西方新观念的。前面我们讲过,最早用“民主”指涉西方现代政治制度起源于对国际法的翻译,由于中国从来没有这种制度,“民主”一开始亦用来指涉民选的最高统治者;即中国士大夫先是用类似于“格义”方法赋于中国原有词汇新含义,用其来逼近西方现代政治观念。十分有趣的是:用“权利”译rights背后的机制居然和用“民主”译democracy一模一样。虽然早在1830年代传教士编的《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中,传教士用了一个词组“人人自主之理”来表达rights,但该用法在相当长时间中没有被中国士大大接受。最早用一个确定的关键词和 rights对应亦是缘于国际法的翻译。正是在1864年出版的《万国公法》一书中,“权利”一词才和西方rights观念明确对应起来。
rights在英文中含义丰富,而其主体大多指个人。《万国公法》英文原文中有着大量个人权利的论述以及国家权利来源的理论报据,但其中译本却基本上忽略或大大简化了这些讨论。它作为国际法专著,在国际法层面讨论权利时,其主体全都是国家或国家的代表如大使。也就是说,正因为中国政府和士大夫是出于对国际法的需要而引进西方rights观念的,故一开始《万国公法》中“权利”一词的意义只是指国家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并没有与个人自主性相关联。由此可见,权利观念从一开始传人中国时就已经偏离right的主要意义,是用中国传统“权利”观对西方现代观念进行“格义”的结果。显然对国家利益,存在着政治经济两个方面,它们通常是用“权利”和“利权”两个不同的词来表达的。中文的“利”字则与经济利益相关,“利权”专指国家经济利益。“权利”更多地用于指自主性,即国家的政治自主性。
进一步考察1860—1925年间“权利”、“利权”两个词的频度分布,可以发现明显存在着三阶段。由图六可见,1860年至1900年间“权利”和“利权”两个词的使用频度大致相同(有时“利权”频度还略高于“权利”),这为第一阶段。1901年至1915年间“权利”出现频度开始超过“利权”(图七),这是第二阶段。新文化运动中“利权”一词却开始消失,构成了和前两个时期不同的第三阶段:当时一方面人们对权利的经济方面(个人经济权益和经济平等)高度重视,但另一方面却是“利权”一词的消失。当代汉语中已基本不用利权这个词,正是继承了新文化运动的结果。它说明权利观念再次发生某种结构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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