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人人有生存的权利,所以应该无代价的取得衣食住。”但在现实生活中,人的这些基本权利完全可能由于出身、经济状况等条件的制约而达不到。如果把权利等同于道德,对于贫穷的人来说个人权利毫无意义,即权利是不可欲的。我们知道,任何一种道德一旦不可欲,它也就不再是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其内容被视为虚妄。这样,新文化运动的后期,不少新知识分子否定自由主义,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念就不再被认为是具有个人自主性和普遍性了,它也不再是论证政治经济制度合法性的基础。如施存统在《马克思底共产主义》(《新青年》九卷四号)中说:“据马克思的意见,一切权利,都是有产阶级社会的残滓,劳动全收权也是一样……这个叫做‘平等权利’的权利,实在是对于不平等的劳动的不平等的权利……一切权利,都是不平等的权利。”
权利观念在新文化运动中经过重构后,其含义在某些方面又回到和第一阶段类似的结构,指合法的权力和利益,不再包含个人自主为正当的意义;但当它同道德发生关系时,儒学的覆行义务才享有权利的结构也保存下来。这是第一阶段所没有的。这种权利观念一直维持到20世纪末,故在今日中国人心中,权利只被理解为个人只尽了某种义务才能享有的权益。由于它一直同个人能力有关,很多中国人至今不能划清权利和权力这两个观念的界线。
综上所述,从19世纪下半叶到新文化运动权利观念的意义经历了三次变迁。第一阶段是用中文里“权利”本义来理解西方rights:权利为国家正当利益。第二阶段个人成为“权利”主体,西方自然权利观rights的道德含义开始进入中国。第三阶段为对西方权利观念的重构,形成当代中国人熟悉的权利观。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权利观念意义变化三阶段不仅在时间上和民主观念意义变化三阶段正好重合,而且和民主观念在中国的起源和演变存在着结构上的类似。上一节指出,中国当代民主观的形成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世纪下半叶,中国人用中文里原有的术语“民主”翻译西方民主观念,在介绍西方近代民主共和观时,夹带着从中国本土观念对西方现代思想的理解:很多时候是指民选最高统治者;故可称为选择性吸收期。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头15年,中国知识分子认识到西方“共和”与“民主”的差别,并用“共和”表达自己的政治理念。这是全面引进西方现代政治制度的学习阶段。第三个阶段是新文化运动,由于学习西方共和制度的失败,新知识分子对半个多世纪来引入的西方现代政治思想进行重构,形成了影响至今的中国式的以大众参与选举为主要内涵的民主理念。民主观形成的过程和权利观念形成机制一模一样!
从我们现有的研究结果来看,无论中国对“科学”的理解,还是近代西方经济观念和社会观念的传人,大致都经历了我们以中国近现代权利和民主观念起源和演化、定型为案例而总结出来的三步曲。也就是说,新观念的起源和演变呈现出的阶段性,不是个别现象,而是适用于某一类观念群体。我们发现政治思想范围内的几乎所有观念群形成都遵循着同一模式。正因为上述三阶段的普遍性,它可以帮助我们解释中国在接受西方近现代政治思想时一个颇为奇怪的事实。这就是中国基本上不用西方近代事物和观念的音译,而是采用中国文化中原有的词汇注入新意义以表达西方近现代政治观念。在自然科学术语上,这一不同于其他非西方文明的特点早已被科学史家所注意。其实它不仅表现在西方近现代器物的定名上,还普遍发生在对西方近现代政治思想的翻译和引进之中,这就是所谓西学东渐过程中的新名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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